万益学说 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视角
万益资讯2017-11-02
摘要
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只是笼统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欠缺具体、详细的认定标准以及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与处理,但各地法院及法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举证责任分配、举债人配偶的权利保护等方面的理解不同,导致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出现同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却不尽相同,给当事人及代理人造成了诸多困扰,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避免虚假诉讼的风险,还可以有效维护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
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些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在明知债务人所负债务仅为夫妻一方债务的情形下,故意隐瞒事实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有些债权人联合夫妻一方虚构债务,使配偶一方为虚假的债务买单,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除了对借贷的事实及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外,还应当严格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能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然而,《婚姻法》的该条规定被更多地适用于家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在其他债权纠纷案件时很少适用该条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常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是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认定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作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增加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作出的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可知,该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也是债务人配偶就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抗辩的重要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如前所述,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将债务人配偶一同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些法院会直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两种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但是有些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上述情形的审查大多只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并且将否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全部推给债务人配偶。即夫妻一方如认为自己不应该对债权人主张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的,就应该提出事实及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事先已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并被债权人所知晓。如果债务人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已经知道夫妻对双方财产归属及个人债务进行约定,法院就会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以其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债务人配偶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即使债务人配偶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存在该约定,也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最终还是会根据相关规定将夫妻一方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适时制定并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均不予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该条规定依旧没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无法约束那些既不是虚假的也不是非法的,但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且,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无形之中又将证明存在虚构债务或非法债务情形的举证责任留给了债务人配偶,由此大大增加了债务人配偶的举证难度,不利于维护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三、对认定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建议
针对各地法院及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存在标准不一,判决各异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综合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审理相关债权纠纷案件时,认定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止要查明该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该债务有没有发生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情形,还应当查明债务的发生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有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当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实际发生。通过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结合债的原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联等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
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要遵循我国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还要根据不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即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配偶的,不仅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已实际发生并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明确该笔债务并未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对借款用途尽了一定限度的审慎义务,由此才能认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完成。而如果涉案债务为真实合法债务的,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债务人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若债务人配偶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其观点,法院也无法根据其他证据对该债务性质进行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和杜绝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当涉案债务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或者属于非法债务时,此时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则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在不排除涉案债务属于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债务人配偶的证明责任应当仅限于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而无需再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
四、结语
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债务问题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或者与第三人串通恶意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双方合谋举债,然后假意离婚将债务留给举债一方,将共同财产分配给另一方,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当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及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同时,及时对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统一裁判规则,对新问题和新案例进行分析研判,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