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万益刑辩实录 | 贪污罪构成要件精细化辩护路径:从无期徒刑到四年有期徒刑的二审改判实证

万益资讯2025-04-18


案情简介

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指控唐某构成贪污罪部分的事实如下2007年,中国C资产管理公司N市办事处(下称C公司N市办事处)拟对外转让债务人为G局下属国企H公司的银行贷款债权,债权本金合计4740万元人民币,G局另一下属国企Y面粉公司为债务担保人。

2008年,被告人唐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Y面粉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以及G局确定其负涉国企H公司债权回购的职务便利,明知G局决定债权由粮食系统直属国有企业回购的情况下,仍虚构N市L畜牧公司是G局下属国有企业的事实,借民营企业L畜牧公司之名,以其控制的X面粉公司购入债权。

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安排由L畜牧公司与C公司N市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1200万元购买了上述债权,债权本息合计9181.77万元。后X面粉公司更名为W粮食公司,并于2011年3月3日、2013年8月21日、2014年2月24日先后三次从保证人Y面粉公司获偿2000余万元、6000万元、1000余万元。2015年1月27日,W粮食公司从债务人H公司获偿270万元。以上,W粮食公司共获利约9922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8722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其中贪污罪判处的刑罚最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周化冰、庞雅迪律师接受被告人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被告人购买债权包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种伴随风险的“获利机会”是否能等同于“公共财物”?

、被告人“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之手段条件 其行为是否与侵吞、窃取、骗取”的行为同质?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且必须采取了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辩护律师经深度分析认为本案并不符合以上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PART.01

被告人运作购买债权包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不属于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的行为是正常、合法、有效的民事商业行为。G局作为粮食局直属企业的主管单位,非常熟悉下属企业的名称、规模和性质,唐某未向G局虚构L畜牧公司是G局直属企业,也不可能导致G局L畜牧公司的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G局C公司N市办事处的往来函件等证据也能够证明G局的领导明知L畜牧公司作为国企改制的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也明确知道涉案债权“名为L畜牧公司购买,实为W粮食公司购买”的情况。

而且,G局限制由国企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L畜牧公司参与购买债权包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G局的政策并非一成不变,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有允许民营企业购买粮食系统企业债权的传统和先例,并不限制民营企业购买涉及G局直属企业的债权包。G局起初限制粮食系统的债权包转让给民营企业所欲实现的政策目的,L畜牧公司已经基本实现。W粮食公司以L畜牧公司的名义购买债权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国有资产,稳定职工就业。

此外,从民商事法律角度看,对于合同相对人C公司N市办事处而言,其对债权受让主体的选择并不受G局的强制性限制,在G局下属国企无力购买债权包等情况下,从C公司的利益考虑,即使是民企也可平等参与竞争。

L畜牧公司在购买债权包时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存在国有资产损失的结果或L畜牧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本案中,L畜牧公司与C公司N市办事处之间的合同是债权转让合同,其合同目的在于处置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将债权进行折价是很正常的。C公司N市办事处将该债权折价1200万元属于市场的公允价格,并无任何问题。

(二)商业机会本身并非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有实际获利价值,且价值必然能得到变现的债权包”。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逻辑并不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L畜牧公司和W粮食公司对于所购买的债权包未来可取得的收益是不确定的。Y面粉公司准备拆迁是涉案债权包得以变现的因素之一,但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唐某在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之前明知Y面粉公司正准备拆迁,也没有证据表明唐某在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之前明知债权包的价值,且该价值必然能得到变现。

本案有多份材料证明当时涉案债权包的评估价值不高,变现困难,在购买债权包之前,当时的债务人H公司和担保人Y面粉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产出租,资不抵债,G局下属的其他企业也均负债累累,无力购买债权包,试图引进某公司投资也以失败告终。在此种客观情况下,唐某不可能预料到债权包有巨大价值,且该价值必然能得到变现。后来,涉案债权包的变现主要得益于Q投资公司的增资入股和争取到土地熟化人政策的支持。这些因素都具有不确定性,超出了被告人的预期。

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在购买债权包的当时,被告人因债权包的清偿而获得的利益只是一种伴随着风险的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并不能等同于“公共财物”。因为行为人通过贪污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前提必须是公共财物在行为当时已经存在,而不能仅仅存在一个伴随着风险的未来“获利机会”就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必须是已经存在的财产。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087号案例“祝贵财等贪污案”(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依法认定商业机会本身并非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PART.02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之手段要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的手段必须限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应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应与“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同质,不得超出“侵吞、窃取、骗取”的法益侵害程度。

首先,唐某并未实施类似“侵吞、窃取、骗取”的行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唐某虚构民营企业L畜牧公司是G局下属国有企业,G局也不可能因不知企业性质而产生认识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的唐某“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也不属于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利用职权损公肥私”,实际上指的是被告人唐某购买债权包获得了未来获利的机会。然而,L畜牧公司与C公司N市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自然不属于利用了“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既不属于“侵吞、窃取、骗取”,也无法解释为贪污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手段”,不符合贪污罪的手段要件。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17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2025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要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属滥用职权,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定性错误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唐某构成贪污罪定性错误,依法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改判被告人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小结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的案件是刑辩艰难处,特别是本案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要想改判难上加难,本案对于职务犯罪的辩护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同时,本案对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刑事风险边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的辩护突破路径也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PART.01

准确适用法律


本案贪污罪的认定从一审的错误定性到二审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每一个罪名都有其明确的构成要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更需要辩护律师深入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时心怀正义,用真相的力量摇动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激发他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从而获得公允的办案效果。

PART.02

专业辩护策略


周化冰、庞雅迪律师接受委托后,便投入大量时间认真阅读、分析案卷,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采取思维导图等可视化工具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利辩点,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保持高频、高效沟通,向办案单位和关联公司申请调取有关证据,积极寻求国内著名刑法家的帮助运用刑法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观点全面、论证严谨的辩护意见,并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坦诚专业地沟通,形成共识,最终得改判的结果。

PART.03

良善的力量


其实,辩护律师并不会在每一案件中都“大获全胜”,无罪辩护的成功总是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属于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事件。本案获得有效的辩护,除了辩护律师的专业敬业,还需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律师的高度信赖和配合,也需要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良善和勇气。

2024年12月17日庭审中,被告人唐某听到检察员发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后,到其自辩时竟无语凝噎,情不自禁当庭对着法官检察官鞠躬致谢......正义之光当庭呈现!这也是对刑辩律师最好的诠释!

律师简介


周化冰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周化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南宁市青秀区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广西党委政法委第三方评查专家,广西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专家援助团顾问,广西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专家成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西侦查学研究会理事,广西职业经理人协会副会长,南宁市第二看守所特约监督员,民盟广西区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庞雅迪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地址图20250417.jpg

万益资讯
万益关注 | 公司业务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资讯
目录1.三部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2.三部门: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3.五部门明确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软件企业清单要求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37条重点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发展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项婴配粉生产企业风险防控指南7.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8.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9.国务院发文强化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市监总局修改涉企检查相关规章10.国务院发布十三条方案推进岗位开发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1.三部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自2025年4月16日起实施。新版清单将事项数量从2022年的117项减少至106项,删除了11项。全国性管理措施从486条减少至469条,地方性措施从36条减少至20条。新版清单对市场准入事项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明确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措施的法定依据。清单强调市场准入的规范化和便利化,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综合监管,防止违规进入行为。新版清单还纳入了新业态和新领域的管理措施,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电子烟等。2.三部门: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延续实施2项稳岗惠民政策举措。一是助力企业稳定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5年底,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参照实施。二是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5年底,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3.五部门明确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软件企业清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于4月1日对外公布。《通知》所称“清单”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财关税〔2021〕4号、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相关清单。《通知》指出,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5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上报负责部门。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37条重点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重点举措清单》,提出37条重点举措。《清单》提出在破除壁垒、推动公平竞争方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完善经营者集中监管规则,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在强化监管方面,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推进服务型执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精准帮扶方面,开展广告合规助企、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等行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提升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形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要求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报告。同时,优化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避免重复工作。新规细化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食品安全总监由管理层担任,并规定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此外,食品贮存和网络交易平台等非生产经营者需参照执行。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项婴配粉生产企业风险防控指南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相关风险防控技术指导,提升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指南》在具体内容上,吸收了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国内优秀企业实践,重点突出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蜡样芽胞杆菌、克罗诺杆菌风险要素的理解和认识,可以作为企业完善自身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的直接参考。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微生物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将《指南》内容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有机结合、关联运用,切实提升蜡样芽胞杆菌、克罗诺杆菌污染风险防控能力。7.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范围、报送时限、报送层级,网络交易合规数据利用和管理等内容。其中,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每年1月、7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行为线索数据自平台相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协查数据按照《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数据按照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依法用于监管执法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更正、补充数据。8.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助力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开展信用修复。统一平台实现了“统一入口、异地修复”,向经营主体提供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的查询和信用修复服务,实现一键获取违法失信信息,一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同时,统一平台还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申请材料、统一规范了文书格式,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时间成本。对其他部门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将弹出信用修复提示,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渠道。9.国务院发文强化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市监总局修改涉企检查相关规章3月2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此外,市场监管总局第101号令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规章1部,修改规章16部,强化了涉企检查有关要求,明确了相关许可审批权限,对部分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意见》明确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强调加强新收费政策的评估审核,禁止违规设立新收费项目;强调不得违规新增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属于政府管理职责的委托服务事项,相关费用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企业;要清理对中介服务的不合理市场准入限制。《决定》则修订《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统筹,有效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等等。10.国务院发布十三条方案推进岗位开发支持重点群体就业3月27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从七方面推进岗位开发,包括挖掘先进制造业等新质生产力就业潜力、增加重大工程项目就业、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吸引力等。此外,《方案》还从六方面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包括减负稳岗、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提出加大对不裁员少裁员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促进稳定就业的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查处就业歧视、黑职介、招聘欺诈等违法行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纠治“假外包、真派遣”等乱象,等等,以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就业局势。往期链接01万益关注|医药、知产行业一周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资讯02万益关注|金融行业一周法律、法规与政策资讯03万益关注|金融证券行业一周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资讯04万益关注|金融证券行业一周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资讯
更多
律师视角 | 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校如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2025年以来,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例如,2025年2月21日14时27分,抚州高新区金巢实验学校初中部教学楼就发生一起学生坠楼事件,一条年仅15岁的年轻生命遽然逝去,让人扼腕。作为学校如何履行正常的教育管理职责?意外事故发生时,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法定责任?我们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也常接到家长或老师的咨询:“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该负责吗?”下面,本文拟从律师视角,解析一下学校的责任边界问题。安全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石,关系到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家庭幸福美满、社会和谐稳定。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既要积极构建预防体系,又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在教育过程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当前部分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责任认定标准模糊、归责原则泛化等现象,导致“有损害学校必有赔偿”的错误认知在部分群众中广泛蔓延。这种错误认知使得学校疲于应对部分群众不合理的诉求。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4-2-371-001)出发,再结合律师自身办案经验,谈谈学校如何尽到管理职责,又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图片来源:Unsplash.comS基本案情N2024年1月3日放学时,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某学校)的学生徐某某(时年12周岁)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在楼梯台阶上摔倒,左上前牙磕至平台墙面导致折断。徐某某认为,案涉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0000元。被告某学校辩称:1.学生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徐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2.其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徐某某受伤的缺陷。S法院审理查明N事故发生后,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21位置牙折断、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21桩冠修复。2024年1月4日,某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1月3日晚放学时间,六3班队伍走至二楼三楼中间平台的楼梯时,徐某某同学意外撞到墙上,门牙折断。班主任发现后立即电话联系徐某某同学家长,并陪同孩子至医院急诊就医”,班主任高某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徐某均签字确认。另查明,徐某某所在班级常态化进行课前课后安全警示教育,徐某某所在班级《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也多次记录该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经法院现场勘验,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学校的法定教育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若学生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存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或其他规定要求的情形,学校将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律师建议:学校如何证明自己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一)将安全教育以教育课的形式融入日常教学本案中学校将安全教育以教育课的形式融入日常教学,在审理过程中学校提供了《专题教育记载表》《安全警示教育记录》等书面材料,证明其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其中包括“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教育内容,证明学校已经对学生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可以将安全教育以安全教育课的形式融入日常教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安全教育课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二)在校园的意外事件高发位置设置充分的警示标识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采用清晰的黄黑分界线进行分隔,在楼梯的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安全提示标志,学校的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楼梯无设计缺陷,符合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等保障设施的强制性要求。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强制性规定对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等保障设施进行建设,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障设施进行整改,在意外事件高发位置设置充分的警示标识,在提示学生的同时,有效地减轻自身的法律风险。(三)事发后及时联系家长,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本案中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并留存好相关材料,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制定完善的应急保障制度,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制度联系学生家长,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医,保证能够及时开展对学生的救治,有效地减轻自身的法律风险。图片来源:Unsplash.com三律师建议:学校如何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一)增强教师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思想上强化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二)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让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从制度上堵上安全的漏洞。(三)加强安全宣讲教育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才能有效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实践中,学校可以利用安全宣讲、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安全教育课程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提升学生避险化险的能力,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四)注意证据收集固定对学校来说,学校的证据主要就是工作中的书面记录、台账等资料。书面材料能完整地记录学校教育管理的过程,意外事件发生之后,书面材料就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主要证据材料,能为学校合理规避法律责任提供证据支持。(五)增强主动被动防范能力意外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意外事件也无法彻底规避,在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的同时,学校可以通过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学生意外险等保险,通过投保相关保险转嫁或降低自身风险。综上所述,在律师看来,学校并非安全事故中的“无限责任主体”,但学校如何采取合理举措,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对潜在风险进行防控,将法治思维融入日常教育、教学中,为学生营造安全、有序的成长环境,才是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确保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注:本文内容仅代表律师观点,具体个案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END作者简介陈美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副部长;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潘旭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
更多
万益快讯 | 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怡受邀参加北海市巾帼普法进企业宣讲活动
2025年4月17日下午,北海市巾帼普法进企业宣讲活动在广西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顺利举行。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吴怡受邀为企业职工带来《保障妇女权益共建和谐家庭》的专题讲座,现场有60余名职工参加活动。图为活动现场吴怡律师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深入剖析了女性六大核心权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通过典型案例解读,生动说明法律对妇女各项权利的保护。同时,她详细介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及申请流程,并针对职场女性关注的“产假期间工资保障”等热点实务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引,帮助女职工们了解并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图为吴怡律师授课图为部分参加活动人员合影律师简介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政府及企业顾问,立法审查及评估工作等。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北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顾问、公司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投融资、劳动用工管理、刑事辩护等业务为专长。被评为北海市2015至2019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率先在北海市律所中实现公司化管理,破解传统律师“单打独斗”工作模式的缺点和瓶颈,确保“文件有审核、案件有讨论”,力争为客户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服务。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其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武警北海支队、北海一中、北海三中、第六幼儿园、创视天成、城视科技、鼎烽塑胶、龙浩光电、北投环保水务、德宝地产有限公司等。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业务秘书微信【长按二维码添加好友】往期推荐▪万益荣誉|本所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部长唐轶昂一行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参观考察▪泰国前总理川·立派(ChuanLeekpai)莅临本所在“RidingGlobalTrends”论坛设立的展位交流▪万益荣誉|第三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名单公布!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例榜上有名!▪万益讲堂精彩开讲:潘剑锋教授讲授《我国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的构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