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时评 丨 交通事故绝境逢生三步法-三只羊导致四人死亡之反思
万益资讯2017-11-03
据“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报道,日前,在京哈高速秦皇岛境内,三只羊窜上了高速公路,一辆行驶在快车道上的轿车躲避不及撞上其中一只,随后刹车。随后而来的两辆车由于跟车过近未能及时躲避,导致三车追尾。就在三辆车上的人员下车查看时,又有一辆重型货车从后方飞速而来,发生二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
如何从险境甚至绝境中全身而退?请遵循以下三步法:
第一步:及时发现险情
及时发现险情是避险的前提条件。及时发现险情的方法主要有:一是全程留意路面的各种警示标志,如弯道、陡坡、事故多发路段等标志;二是注意力高度集中,密切观察路面的突发情况,如前方车辆抛锚、行人或动物横过公路等。
本案中,右侧车道的红色货车及时发现羊群并提前减速,并未引发险情;中间车道的皮卡车因视线受阻,虽未能及时发现羊群,但察觉到路面的突发情况后,能够及时减速,故虽遭遇险情,仍全身而退;反观左侧车道的轿车,距离羊群最远,避让时间也最充足,却在临近羊群时才急刹,其之前未及时察觉险情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步:采取果断措施
危急关头,避险机会转瞬即逝,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这就需要我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并把各种应急预案牢记心中,关键时刻才能做到条件反射,否则就会瞻前顾后或手忙脚乱。
本案中,如果第一部轿车把羊撞开后,果断往前行驶而非停车,或者,第三部轿车果断刹车而非分心去开启双闪灯,本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遗憾的是,惨剧已经发生,所有的“如果”都只能警示后人了。
第三步:撤到安全地带
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撤到安全地带!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抢救伤员等,固然十分重要,但都是以撤到安全地带为前提的。
本案中,撤离的可用时间特别短,怎么撤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呢?
笔者认为,如果车上还有其他乘员,且车辆尚能移动,司机可以果断往前行驶,然后安全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开启双闪灯,车上全部人员迅速下车并撤到护栏外侧,及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如果车上无其他乘员,或者车辆无法移动,则应当第一时间打开车门,沿着中间隔离带往车头方向狂奔200米左右,等待时机撤到应急车道的护栏外侧。
移动车辆会不会加重己方的责任承担?可能会,但时间就是生命,是生命重要还是责任重要?两害相遇择其轻。
以上三步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
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第一次事故中,三部轿车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第一部轿车,遇到突发情况采取制动措施,虽然制动时机与力度、事故后停车查看的行为在合理性上存在一些瑕疵,但并不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故难以认定其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部轿车跟随前车采取制动措施、事故后下车查看,虽然存在跟车距离过小之嫌,但安全车距难以量化,受车速、路状、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故实践中通常以结果论,其被第三部车追尾之前已经完全停止,且并未碰撞前方车辆,故同样难以认定其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部轿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追尾第二部车进而造成连环追尾,应承担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第二起事故中,肇事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撞击前车及行人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应承担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三部轿车的人员均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客观地说,两次事故的间隔时间只有20多秒,车上人员难以正常撤离或设置警示标志,即客观上的不能,交警部门也可能据此认定由肇事货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及羊群的主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实践中,交警部门极少把非事故现场的当事人纳入责任承担的范围,如车辆出租公司、报废车辆的所有人等。但是,受害人或其亲属仍有权以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及羊群的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尽到管理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
到底该不该下车?
本案中,如果纯粹以结果论,不该下车,因为每个下车的人都被撞飞了!而第三部轿车因人员未下车而逃过一劫。这是否意味着,事故后留在车上是最佳选择?答案是否定的!第一部轿车就被撞飞了!停留在车上,无异于听天由命!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突发情况,经验丰富的司机会先点刹然后继续直行,以确保自身安全,而急刹或猛打方向容易导致车辆侧翻危及自身安全,只有新手才这么干!可以预见的是,绝大部分货车司机是经验丰富的,所以货车将会继续直行,那么那轿车上的人员该怎么办?你懂的……惹不起躲得起,第一时间撤离到安全地带!
本案中,撤离的可用时间特别短,怎么撤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呢?欢迎留言,期待您的高见!
潘鹏赛律师,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西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崇尚“术业专攻,精益求精”,专注交通事故业务8年,成功代理“水利局5名干部死亡特大事故”和 “汽车闹市连撞28人”等500多件交通事故业务。应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国税局、南宁市拘留所、南宁警备区装备处、来宾市司法局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邀请,多次讲授《交通事故法律实务》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