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大数据】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分析
万益资讯2017-06-12
广西交通事故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分析
随着司法公开逐步推进,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示,普通公众均可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基于此,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经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分析,形成此份报告。
一、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检索案例数据来源
法院省份:广西各级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责任、免除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
检索时间:2017年1月10日
检索结果:经检索并删除干扰项,有效案例总计363个
从案由类型来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主,共268例,合同纠纷共83例,财产损坏赔偿纠纷共9例,追偿权纠纷共3例。
从地域分布看,在南宁和贵港地区争议焦点涉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件较多。
从审理程序和阶段来看,一审案件236件,二审案件123件,再审案件4件。针对免责条款,二审维持的案件为77例,全部或部分改判的案件有46例,改判率为37.40%;只有保险公司作为上诉方提起上诉的案件有69件,维持一审判决案件有42个,部分或者全部改判的案件有27个,改判率为39.13%;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同时提起上诉的案件有4件,部分或者全部改判的案件有2个,改判率为50%;仅有合同受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有50个,部分或者全部改判的案件有17个,改判率为34%。
三、对免责条款进行分析说明
(一)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概况分析
统计的363个案件中,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199件;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免责条款,仅有部分免责条款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共计27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 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137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268个案件中,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163件;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免责条款,仅有部分免责条款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共计24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81件。
合同纠纷为案由的83个案件中,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29件;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免责条款,仅有部分免责条款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共计1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 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53件。
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为案由的9 个案件中,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5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4件。
追偿权纠纷为案由的3案件中,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2件;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免责条款,仅有部分免责条款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共计1件。
从以上可以得知: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最高,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最低。
(二)对较常见的前五个免责条款进行分析说明(特别说明:在本次检索中,同一个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免责条款)。
常见免责条款一: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本次检索的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共计68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46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22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为32%。
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禁止性行为“逃逸”,即驾驶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从而逃离事故现场;另一种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主观故意,即不知道发生事故,或者为了救治伤者需要紧急离开事故现场,但之后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第一种情形统计案件共计45个,其中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案件有40个,免赔率高达88.89%。;第二种情形共计23个,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案件有6个,免赔率为26.09%。
常见免责条款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本次检索的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共计52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29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23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为44.23%。
常见免责条款三: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
本次检索的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共计37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19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18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为48.64%。
常见免责条款四: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辆的。
本次检索的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共计23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13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10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为43.48%。
常见免责条款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本次检索的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共计12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11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1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为8.33%。
保险公司免赔条款得不到支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如投保单上没有被保险人签字或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被保险人的字迹;
2、若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对保险公司得不到支持的概率较高的两个免责条款进行分析说明。
保险公司得不到支持的概率较高的条款一: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免赔。
本次检索的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共计16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5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11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为68.75%。
较多数法院观点:该合同约定系格式条款且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故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对这种需要专业的部门才能确定的事项还需举证其已告知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如不能尽到上述两项举证义务,则仍需全额赔付医疗费用。据此可以看出该免责条款相对于其他常见条款,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程度较高。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较高的条款二: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次检索的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共计16件,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案件共计0件;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共计16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不到支持的概率为100%。
多数法院的观点是:主挂车分别投保,保险人分别收取两份保费,说明主挂车分别具有各自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总额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不符合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而且该条款性质上属于免责条款,但是该条款并未列在免责条款中,而是列在责任限额部分,并且在保单中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相关提示,故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提出主挂车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理由不予支持。
四、总结
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统计,可以得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大部分情况下仍是得到法院支持的,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合同的契约精神。但是基于合同的公平原则,法院在部分情况下也会进行自由裁量。
声明
本次交通事故大数据系列报告为万益交通团队整理、制作,未经本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系列报告用于商业目的。
该系列报告,分析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本所对报告所摘录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文书上网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遗漏和滞后,客观上无法穷尽某一类型的案例,分析报告一定程度受到样本的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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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潘鹏赛律师,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团队负责人,广西律师协会行发委副主任、教育委委员,广西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崇尚“术业专攻,精益求精”,专注交通事故业务多年,应广西律师协会、来宾市司法局邀请,多次为律师同行讲授道路交通律师实务。另外,还应邀为广西国税、广西林业集团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职律师及员工讲授了交通事故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