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学说 丨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继承和赠与案件中的适用探讨
万益资讯2017-10-31
【论文摘要】《公司法》设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来限定股权的对外转让。但是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得比较单薄。如继承和赠与案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就值得我们探讨。股权继承时,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不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赠与转让时能否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还没有具体规定,结合赠与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应该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 股权继承 适用原则 章程设定
引言: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第二道防线。是不是在所有的股权转让情况下,其他股东都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文主要从股权继承、股东赠与的角度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殊适用,并结合公司章程对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自由规定权,对继承与赠与情况下优先购买权的章程设计,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股权及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对股权进行了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关于股权的性质,我国主流观点是“社员权说”。笔者也赞同“社员权说”,认为股权具有的财产属性使得股权可以被转让,股权具有的人身属性使得股权资格能被继承。
对于股权的转让的理解,笔者认为不能狭隘的理解为股权的协议转让,应从广义上去把握“转让”,如无对价的赠与转让、无偿对外转让及因继承死亡股东股权导致的股权转移,都应该属于股权的对外转让。
股权对外转让实行的是强行限制,但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做特别约定。体现出的逻辑层次表现为:优先遵循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股权在股东内部之间可以自由流转;股权对外流转须要取得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可以优先购买。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既可以来源于公司法的规定,也可以来源公司章程规定的。根据上述对股权转让的逻辑分析,可以确认股东购买股权的适用原则为: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有限公司对优先购买权做特别规定的情况又不多,这些都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比较大的挑战。本文以股权继承和股权赠与为例,探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别适用。
三、特殊转让情形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
(一)股权继承案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对于股权继承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在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股权继承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死者股东的股权转让给继承人的过程。所以与一般的股权对外转让的适用相同,经同意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种观点认为股权继承是当然性的继承,无须履行其他程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在该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结合《继承法》及相关法律可以确定,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公司法》对股权的人身性权利的继承问题也作出规定,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股权继承是对股权财产性和人身性权利的当然继承。所以笔者认为,股东资格继承时,不能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可以当然理解为股权继承的适用,即章程规可以穿透法律规定,在股权继承中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所以股权继承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关键在于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
笔者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股东资格时,如果该继承人将被继承股权对外转让来实现该部分股权财产利益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跟一般的股权对外转让情况相同,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也相同。
(二)股权赠予案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公司法》就股权赠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也没有对股东对外无偿赠与作出禁止限定性规定。股权赠与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理论界对此看法也存在较大差异。
有人认为,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不应适用优先购买权;也有人认为,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他股东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过于绝对。笔者认为不能只从“同等条件”中的转让价格来评判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而应该从股权赠与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考虑。通过接收赠与,受赠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就能取得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进而获取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加入公司。由于未经过股东的同意,赠与人的加入打破了公司原有的信赖,也改变了公司的环境,甚至会影响影响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起着关键作用。由于《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所以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进行规定。但是在公司实务中,绝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的章程都是按照工商模板拟定,并没有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个性化规定。导致公司存在被动接受第三人加入的后果。为更好维护公司人合性,笔者对公司章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提出以下想法:
1、由于《公司法》对股权赠与没有任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也可以完全禁止赠与股权。公司章程可以将公司的净资产作为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依据,当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可以限制受赠与人必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或者规定赠与人的股东资格取得按照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条件进行,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当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值时,为避免股东通过赠与股权逃避债务,应禁止股权赠与。
2、由于股权继承具有法定性,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隐患,如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身份特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或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问题,严重的甚至导致公司僵局,所以对发生股权继承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可以相对细致一些。公司章程可以直接禁止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对被继承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不禁止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在不剥夺继承人对股权财产性权益进行继承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取得按照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条件进行,或者限制继承人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还可以规定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应满足一定的能力要求,如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需具备公司治理能力等。
结论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继承案件的适用上,原则上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赠与案件的适用上,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更好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之利益、作为股权转让人的股东之利益、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之利益以及公司之利益的平衡,公司章程可以而且应该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作出个性化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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