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大数据】事故证明的运用分析
万益资讯2017-06-12
广西交通事故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事故证明的运用分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并不是全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部分事故存在交警部门以出具事故证明进行处理的情况,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基于此,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对201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法院审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通过对出具事故证明的原因、事故的主体、法院的判决意见及比例等进行分析,形成此份报告。
一、关于“事故证明”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这是关于出具事故证明的法律依据。实践中,除了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外,对于单方事故,交警部门也多以事故证明的方式处理。
二、检索案例数据来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省份:广西
裁判时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关键词:事故证明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
检索结果:截止2017年1月4日,通过上述检索条件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共计103个,剔除7个干扰项,有效案例为96个。裁判文书类型全部为判决书。无讼案例检索见图1。
图1无讼案例检索截图(截止2017-1-4)
(一)从地区分布来看,广西各个城市基本上均有分布,其中百色市、桂平市、贵港市、贺州市的数量居多且数量差距不大。北海市、来宾市、梧州市、防城港市的案例相对较少。
图2 事故证明案件数量的地区分布图
(二)从法院审理级别分布来看一审数量仍占大部分,上诉到中院的约占三分之一,再审的仅检索到1例,可见,对于交警出具事故证明,由法院对责任划分进行裁判的案件,上诉的数量并不高。(图3)
图3 法院审理级别数量的分布图
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形
交警部门以“交通事故证明”处理事故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二是事故属于单方事故。其中无法查清成因的有90例,单方事故有6例。
其中,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90例案件中,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其中有5份判决未提及原因,因此以下仅对85例案件进行分析总结):
①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就撤离现场,导致现场被破坏,证据不足;
②当事人昏迷或无法言语,不能陈述事故发生时的经过;
③当事人各方陈述不一致或者不配合调查;
④当事人自行协商责任。
图4 无法查清事故成因的原因分类图
由上图可知,在交通事故无法查清成因的四类主要原因当中,第①类原因占了88%,数量最高,远远超过其它三类,即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就撤离现场,导致现场被破坏,证据不足”是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的最主要原因。
四、关于事故的主体,主要有以下8种情形: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46;(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24;(三)机动车与行人16;(四)机动车与乘客5;(五)机动车单方2;(六)非机动车与行人1;(七)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1;(八)非机动车单方1。
其中,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的比例最高,约占一半的数量,较其他事故主体而言,高居第一。(图5)
图5 事故主体的分类图
五、法院对此类事故民事责任的裁定比例
(一)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的46个事故中,26个案件的责任比例为50%:50%,4个案件的责任比例为60%:40%,5个案件的责任比例为70%:30%,1个案件的责任比例为80%:20%,2个案件的责任比例为90%:10%, 7个案件的责任比例为100%:0%,1个案件为按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划分。
图6 法院裁定的责任比例以及数量分布图
由上图可知,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的案例中,法院裁定同等责任的案件超过一半,是最多的一类判决。法院的观点主要是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方都存在过错,且伤者一方不能证明自己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在裁定一方责任较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肇事一方逃逸、无证驾驶、超载、酒驾、逃逸等。
(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24个事故中,9个案件的责任比例为50%:50%,9个案件的责任比例是机动车责任大于非机动车责任,6个案件的责任比例是机动车责任小于非机动车责任。
图7 法院裁定的责任比例以及数量分布图
由上图可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中,法院判决机动车责任小于非机动车责任的案件较少,同等责任及机动车责任较大的情况更为多见。
(三)在机动车与行人的16个案件中,不存在行人的责任大于机动车责任的情形,仅有一个案件是无法证明机动车与行人确实发生了碰撞,因此判决机动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总结
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的交通事故中,因当事人不及时报警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是最多的,由此可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及时报警能够让交警部门及时查清事故成因,从而做出合理准确的责任划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例如,作为受害者一方,原本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因未及时报警,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法院裁定承担同等责任,这样就极大的影响到赔偿款的数额。另外,总体来说,作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需承担的责任比例与机动车相比较还是相对低一点的,但是不管是何种主体,作为交通的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明礼让,尽最大努力,一起为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做贡献。
声明
本次交通事故大数据系列报告为万益交通团队整理、制作,未经本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系列报告用于商业目的。
该系列报告,分析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本所对报告所摘录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文书上网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遗漏和滞后,客观上无法穷尽某一类型的案例,分析报告一定程度受到样本的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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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潘鹏赛律师,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团队负责人,广西律师协会行发委副主任、教育委委员,广西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崇尚“术业专攻,精益求精”,专注交通事故业务多年,应广西律师协会、来宾市司法局邀请,多次为律师同行讲授道路交通律师实务。另外,还应邀为广西国税、广西林业集团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职律师及员工讲授了交通事故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