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大数据】车主的赔偿责任分析
万益资讯2017-06-12
广西交通事故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车主的赔偿责任分析
在交通事故中,多见驾驶员与机动车所有人(车主)相分离的情况。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哪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又是多少,就成为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法院审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相关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分析,形成此份报告。
一、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目前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检索案例数据来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法院:广西各级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检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
检索时间:2017年1月10日
检索结果:涉及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相关案件共计101个,剔除4个干扰项,有效案例为97个。裁判文书的类型包括判决书96份,裁定书1份。其中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案例有82个,占比85%,无过错的案例有15个,占比15%。
图1 无讼案例检索截图
图2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总量分布图
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案例总体数量以南宁地区最多,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南宁、钦州、贵港地区。判决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南宁、桂林、柳州地区,判决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为原告不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
图3 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案件数量地域分布图
从审理阶段来看,一审案件73件,二审案件23件,再审案件1件。其中,二审维持的案件为15件,改判的案件8件,改判率为35%。其中,改判减轻责任的比例为22%,改判增加责任的比例为13%。
图4 审理阶段分布图
图5 二审审判情况
三、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责任情况分析
在本次检索的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82个案例中,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无证驾驶;(2)酒后驾驶;(3)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系事故发生的原因;(4)管理不善。
图6 机动车所有人过错情况分布图
1、无证驾驶
驾驶员无证驾驶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重灾区”,占比63%。在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无驾驶资格的驾驶员的情况下,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
2、酒后驾驶
在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驾驶人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出借的,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比如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员一同喝酒,然后让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情况。
3、车辆存在缺陷
涉及车辆存在缺陷的案件有15个,其中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的案件12个,认定机动车所有人不存在过错的案件3个。
图7 涉及车辆存在缺陷的判例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该车辆缺陷必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才能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如果车辆没有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测,或者虽然存在缺陷,但是该缺陷对于事故发生没有影响的,就不能以车辆存在缺陷为由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第二,即便车辆通过年检,但事故发生时经检测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系事故发生原因的,机动车所有人依然要承担责任。
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的法院观点摘录[1]:本案中,虽然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缺陷,但是梧公交长认字(2013)第M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该缺陷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且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行驶证载明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也无证据证明腾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前该车辆是不合格的。可见,本案并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情形。
四、管理不善
在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允许擅自驾驶的情况下,对车辆管理不善属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一个重要方面。法院的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和管理,并间接促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比如机动车所有人未将钥匙妥当保管,使车辆脱离其控制范围,致使车辆被他人开走并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驾驶人的身份不同,会影响过错程度的认定,如果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关系及家庭财产的共有性,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虽然事先没有经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但并不违背机动车所有人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即若驾驶人向机动车所有人请求,可推知机动车所有人不会拒绝。也不能因为车辆不是登记在驾驶人的名下,其他家庭成员的驾驶行为,就认定为擅自驾驶。虽然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擅自驾驶,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同样要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
五、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比重分析
图8 机动车所有人责任占驾驶人承担责任的比重
图9 机动车所有人责任在各个区域的分布
图10 各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责任平均比例
首先,经过数据整理,可以发现,绝大部分案件都是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判决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仅有5个,其中2个是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雇主责任。可见,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是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按份责任。而判决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其次,如果我们把驾驶员应向车祸受害人承担的责任作为一个整体,那么,总体上看,机动车所有人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比重主要集中在10%~20%区间,占比49%,其次是在20%~30%区间,占比23%。可见,法院自由裁量的集中区域在10%~30%区间。
第三,从地域上看,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10%以下(包括10%)责任的主要集中在南宁地区。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10%以上,20%以下(包括20%)责任的主要集中在南宁、贵港、钦州等地,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20%以上,30%以下(包括30%)责任的主要集中在百色、钦州等地。
最后,我们对各个城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比例的平均值进行了计算,经统计发现,承担比例最高的是梧州市,机动车所有人平均责任比例为50%;最低的是贺州市,机动车所有人平均责任比例为10%,其次是南宁市,机动车所有人平均责任比例为15%。
六、温馨提示:
1、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车辆管理应尽注意义务,不要随意放置车辆钥匙。否则,一旦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家庭成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难以摆脱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
2、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审核借车人或租车人有否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或有其他不适合驾驶的情形。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
3、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往往也是车辆投保义务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戴长林与滕树化、滕元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桂民申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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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报告,分析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本所对报告所摘录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文书上网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遗漏和滞后,客观上无法穷尽某一类型的案例,分析报告一定程度受到样本的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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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潘鹏赛律师,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团队负责人,广西律师协会行发委副主任、教育委委员,广西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崇尚“术业专攻,精益求精”,专注交通事故业务多年,应广西律师协会、来宾市司法局邀请,多次为律师同行讲授道路交通律师实务。另外,还应邀为广西国税、广西林业集团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职律师及员工讲授了交通事故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