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学说 丨 遗腹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困境
万益资讯2017-11-07
遗腹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困境
据BBC报道,32岁的纽约华裔警员Det Wenjian Liu两年前在执勤时被枪杀。牺牲当晚医生为其冻精。两年后,遗孀Sanny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下女儿Angelina。该新闻被澎湃新闻等国内多家媒体转载,“亡夫取精生子”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遗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简要分析。
一、“亡夫取精生子”的技术背景与路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指运用医学的技术和方法代替自然生殖过程中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技术手段。1953年美国阿肯色大学的两位教授联合发表了《人类冷冻精子的生育能力》一文,冷冻技术成功解决了精子的储存问题,使人工授精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促进了遗腹辅助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遗腹辅助生殖(Posthumous assisted reproduction,PAR)是指在遗传学父母中一方去世的情况下,使用其胚胎或配子用于妊娠。PAR多见于三种情形,使用冷冻胚胎,使用死者的冷冻配子,从死亡个体中获取配子[1]。在实践中,有男性去世后36小时内获取到有活力的精子的案例报道[2],也不排除从死亡女性身体获取卵子用于配置。获取精子的方式多见睾丸穿刺取精术或者附睾穿刺手术。
二、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与支配权
本文将精子、卵子统称为生殖细胞进行统一探讨,不包括受精卵和胚胎。传统民法观念认为,生殖细胞在自然人的身体内的时候,视为人体的一部分,而人的身体不是物,所以生殖细胞并非权利的客体。当生殖细胞与人体分离的时候,应视为物。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3]中提出“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4]提到:“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故将从死亡人体内取出的生殖细胞在物的范畴内讨论是比较稳妥和适当的。
但生殖细胞并非普通的物。杨立新教授关于尸体的法律属性探讨中提出,任何事物的定性都不应当只具有“是”与“不是”的两种极端表现,尸体事实上也不是只能表现为“物”与“非物”的两种极端选择,而没有第三条路径[5]。该逻辑在对生殖细胞的理解中同样适用。人与物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生殖细胞包含了来源人体的遗传信息,是未来孕育生命的物质基础,其与血液、人体器官等性质有显著差异,在特定的情形和语境中,其存在一定的人格利益与属性。类似的法律现象并不鲜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到灭失或毁损的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便是将普通的物赋予一定的人格利益。同理,从亡夫体内取出的精子自然也不是普通的物,其不具备继承法上规定的继承标的基本属性。人死亡后,生殖细胞可否由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支配行使存在较大争议。
三、生育权的表达
生育权是基于夫妻共同体而产生的身份权,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合意,亦默认了双方生育权的共同表达与行使。但在PAR适用的情景中,一方已经死亡,如何推断死者生前对生育的意思表示?或者默认转让由配偶表达和行使?显然这两种意见都很难自圆其说。
基于以上考虑,原卫生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管理篇中明确要求了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要求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在人工授精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中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可见,引文案例在实践过程中遭遇的最大问题便是,一方的死去导致无法共同表达生育意愿。
四、家庭结构的特殊性
因PAR技术基于死者体内取材,子女对已死亡的父亲或者母亲没有产生任何认识,该家庭与普通家庭结构不同,其出生的方式也与大众的认知相距甚远,幼儿的成长面临着众多现实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五、长期存储生殖细胞导致的不确定性
如前文所述,生殖细胞长期冷冻与存储的相关技术已经成熟。在突发意外的时刻,受害人配偶的心情是沉痛的,因受到巨大刺激往往会做出一些感性的举措。在心情平复以后,当事人的判断可能会愈加理性,此时对冷冻生殖细胞的处置面临更多元的选择,长期存储导致生殖信息处在不确定中,进而可能产生更多的法律与伦理风险。
六、冲击现行法律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消灭。PAR技术可将死者的生殖细胞孕育出子女,该子女与死者关系如何定性?是否可认定为婚生子女?诸如此类与现行法律、认知有冲突的地方需要谨慎的论证梳理。
《民法总则》十六条的规定加强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赋予了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加强对生命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生殖细胞法律性质探讨时应坚持的价值取向。PAR技术在实践中遭遇多方面的法律困境,需要立法者对技术应用进行更广泛的分析与探讨,并对技术予以规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生育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自由,亦是一种责任,在平衡各方利益中要更多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福祉。
参考文献
[1] 杨琨:《遗腹辅助生殖伦理争议及建议指南》,医学与哲学,2006年1月第37卷第1A期,总第540期。
[2]Shefi S, Raviv G, Eisenberg M L, et al. Posthumous sperm retrieval: analysis of time interval to harvest sperm.[J]. Human Reproduction, 2006, 21(11):2890.
[3]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第九十九条,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3年。
[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出版社,2005年。
[5] 杨立新, 曹艳春:《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法学家, 2005年,第 1卷 第4期。
作者简介
郭建强,医学学士,执业律师,关注医药产业与大健康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