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壮锦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之三:壮锦图案与纹样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万益资讯2026-07-09


引 言

纹样图案是壮锦的基因。一位壮锦传承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花费十余年时间钻研纹样设计,亲手制作花笼、调配色彩,方才将这门技艺融会贯通。正是这些凝聚着智慧与心血的几何线条、花鸟图腾、吉祥符号,构成了壮锦区别于其他织锦品种的灵魂所在。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壮锦图案与纹样恰恰是最容易遭受侵权,也最需要法律庇护的核心客体。近年来,随着壮锦产业化进程加快,原创纹样上市即遭抄袭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期网络讨论热烈的LV和茉莉白的商标纠纷案中,热心网友们发现很多国际知名品牌所使用的标识、花纹等都能看到中国的传统纹样的影子,传统纹样保护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何运用著作权法为壮锦图案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成为我们每一位知识产权从业者必须深入思考的课题。

图片由AI生成


PART 01

壮锦图案的著作权保护基础

(一)美术作品的法律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美术作品列为受法律保护的客体之一。壮锦图案与纹样,无论是传统的几何骨架、花卉鸟兽造型,还是当代设计师融合现代审美创作的新式图案,只要具备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就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壮锦图案的载体具有多样性——它可以是纸面上的手绘设计图,可以是花笼上的编织程序,也可以是数字化的矢量文件。无论载体形式如何变化,只要作品本身具备独创性表达,其著作权保护地位通常不受影响。

(二)独创性判断:从传统到创新的分析

在壮锦图案领域,独创性的判断常常面临一个特殊问题:传统纹样与创新设计的界限在哪里?我们的观点是,独创性判断应当沿着传统—改良—创新进行分层评估。对于完全属于公有领域的传统纹样,如一些广为流传的回字纹、云纹等基础图案,因其缺乏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当传承人对传统纹样进行再创作——例如改变构图比例、调整色彩搭配、重新组合排列元素——由此产生的新图案只要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就应当认定具备独创性。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壮锦传承人花笼编程这一独特创作方式的法律定性。传承人通过亲手制作花笼,将图案设计转化为编织程序,这一过程不仅涉及技术层面的工艺操作,更包含着丰富的艺术创作成分——对色彩过渡的处理、对纹样密度的把控、对整体构图的统筹,无不体现着作者独特的艺术判断。因此,由传承人独立设计并完成花笼编程的壮锦图案,通常可以满足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三)自动保护原则与登记的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无需履行登记或注册手续。但在实务中,我们强烈建议壮锦创作者积极办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虽非权利产生的要件,却是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在侵权纠纷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PART 02

传统纹样与创新设计的保护边界


壮锦图案的著作权保护,必须在鼓励创新与尊重传统之间寻求平衡。我们在此提出三个需要把握的边界问题。

其一,公有领域传统纹样的自由使用。壮锦拥有悠久的历史积淀,大量基础纹样——如回字纹、水波纹、万字纹等——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这意味着,不能仅凭某一主体使用了“壮锦纹样”就径行认定为侵权,而应当具体对比被诉图案与权利图案在构图、色彩、布局等方面的实质性相似程度。

其二,独创性改编的保护范围。当创作者在传统纹样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再创作时,受保护的仅仅是其独创性贡献的部分,而非传统纹样本身。例如,传承人将传统太阳纹进行解构重组,融入现代几何美学元素,形成全新的图案设计——此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创新增量”部分,他人仍可基于原始传统纹样进行使用。

其三,传承人的创作权益保障。传承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个性化表现手法,如独特的配色方案、标志性的构图风格等,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们建议传承人在创作过程中注意留存手稿、花笼原型、创作过程影像等证据材料,以备权利主张之需。


PART 03

建议与结语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为壮锦产业从业者提出以下著作权保护建议:

第一,建立全流程版权管理体系。从设计源头开始,对每一幅原创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形成系统化的权利档案。可将版权保护作为品牌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政府及公证机关可借鉴苏绣行业“著作权+区块链”双重保护策略的经验搭建存证平台,为企业运用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实现创作成果的即时确权与侵权举证提供便利。

第二,加强市场监测与侵权预警。鉴于“原创壮锦纹样上市即遭抄袭”的行业现状,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常态化的市场监测机制,密切关注电商平台、展会、实体渠道等流通领域,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形成有效威慑。

第三,重视合同管理与权利归属约定。在委托创作、合作开发、员工职务创作等场景中,务必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维权收益分配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权属争议影响维权行动的开展。

壮锦图案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关乎单个企业的商业利益,更关系到壮锦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当原创设计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创作者才更有动力投入时间与资源进行创新,壮锦产业才能摆脱盗版驱逐正版的恶性循环,走上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信心,为壮锦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让这门千年技艺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新的光彩。


【注:本文作者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长期专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利诉讼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业务。如您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事宜有任何需求,欢迎留言咨询交流。】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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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破产与重整、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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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梅,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教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擅长领域:刑法、知识产权。

往期回顾
壮锦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之一:壮锦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与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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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锦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之二:壮锦品牌建设的商标保护策略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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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普法第6期|公安机关职责的法条梳理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厘清法典中规定的各行政机关的职责,万益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律师团队在工作、学习中对相应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本期是涉及公安机关在法典中对应的职责的直接法条规定,供大家工作学习参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及排放控制系统的含义】第二百二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本法所称排放控制系统,是指装载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控制、排放诊断、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系统。【划定禁行、禁响路段和时间】第五百七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安全保卫制度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六百二十八条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责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未依法报批或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的责任】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许可证排污的责任】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责任】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不合格机动车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喷洒农药、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等责任】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发布预警与拒不执行处罚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实施修复等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等,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等,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四)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等,未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五)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六)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废物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情形】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五)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相关活动。【交通运输工具违法排放噪声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社会生活噪声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等情况的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提供必要资料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万益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律师团队简介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与资源能源律师团队,依托总所平台资源及万益北京分所区位优势组建,专注绿色法治领域,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专业、高效的生态环境法律服务。团队业务覆盖生态环境合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具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合规审查、污染防治法律合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复议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辩护与合规整改,矿产资源开发与矿业权纠纷解决、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碳排放权交易等专项法律服务。团队由资深环境法专家担任顾问,由具备生态学、法学复合背景的执业律师组成,熟悉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与司法裁判规则,能够提供覆盖民事、行政、刑事全领域的综合解决方案。团队秉持"客户至上、追求卓越"的服务理念,协助客户构建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以专业力量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共筑生态文明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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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普法第 1 期|《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海警职责的法条梳理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厘清法典中规定的各行政机关的职责,万益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律师团队在学习中对相应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本期主要解读海警机构在法典中对应职责的规定,供大家工作学习参考。图片为AI生成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和质量改善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渔业渔政、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拟订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海洋生态环境资料的双向提供及入海口的含义第三百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所必需的入海河口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监视等方面的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提供与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本法所称入海河口,是指河流终端与受水体(海)相结合的地段。入海排污口的全链条管理及含义第三百四十八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海事、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本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排放污水的口门,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等类型。海洋倾废区第三百七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及时选划海洋倾倒区,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图片为AI生成海洋倾废区动态调整与信息公开第三百七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倾倒情况报告第三百七十六条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报告。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第八百五十四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地内相关工作。按照规定设立的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该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防灾减灾等职责;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地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未依法报批或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的责任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设项目环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环评技术单位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技术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环评技术单位存在不当利益关系或未依法备案的责任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的,或者该技术单位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建设项目未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责任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等输入境内或者在中国海域倾倒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一十二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非法入境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由海关按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进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向海洋倾倒、焚烧废弃物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二)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三)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管系统联网;(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倾倒情况;(五)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六)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监督实施;(七)海上焚烧废弃物。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按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情形之一,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依法撤销倾倒许可证,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倾倒许可证。拒绝、阻扰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提供必要资料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万益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律师团队简介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律师团队依托总所平台资源,结合万益北京分所区位优势创建,深耕绿色法治领域,致力于为政府、企业及社会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聚焦生态环境合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转型与碳达峰碳中和等前沿议题,业务涵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审查、污染防治和合规、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矿产资源开发纠纷解决、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及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支持等。团队由资深环境法专家作为顾问和复合型律师组成,熟悉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政策,擅长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及行政复议等复杂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我们秉持“客户至上、追求卓越”的理念,协助客户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从环评到治理,从资源确权到能源争议,我们以法律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助力可持续发展。选择万益,共筑生态文明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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