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给子女,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反悔么?
万益资讯2019-09-05
一、基本案情
黄小鸭(化名)与李大鹅(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女儿李小丫(化名)。2017年9月30日,黄小鸭与李大鹅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约定:黄小鸭与李大鹅自愿离婚。离婚后,双方均同意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赠送给女儿李小丫,双方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女儿李小丫名下;以上协议内容在领取离婚证时生效。
黄小鸭与李大鹅离婚后,黄小鸭多次催李大鹅履行《离婚协议》,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女儿李小丫名下。但李大鹅均不配合,并表示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现决定不再将房屋赠与给李小丫。
二、争议焦点
李大鹅、黄小鸭与李小丫之间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在房子尚未过户之前,李大鹅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三、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一种解除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条款不应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赠与撤销权。
因此,李大鹅对其与黄小鸭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不能随意反悔,李大鹅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李小丫名下。
四、律师建议
1、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2、为保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建议以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在后续过程中如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不用再另行提起诉讼。
附:相关法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