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给子女,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反悔么?

万益资讯2019-09-05

一、基本案情

黄小鸭(化名)与李大鹅(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女儿李小丫(化名)。2017年9月30日,黄小鸭与李大鹅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约定:黄小鸭与李大鹅自愿离婚。离婚后,双方均同意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赠送给女儿李丫,双方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女儿李丫名下;以上协议内容在领取离婚证时生效。

黄小鸭与李大鹅离婚后,黄小鸭多次催李大鹅履行《离婚协议》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女儿李丫名下。但李大鹅均不配合,并表示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现决定不再将房屋赠与给李丫。

于是黄小鸭和李小丫诉至法院,要求李大鹅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

李大鹅、黄小鸭与李小丫之间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在房子尚未过户之前,李大鹅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三、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一种解除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条款不应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赠与撤销权。

因此,李大鹅对其与黄小鸭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不能随意反悔,李大鹅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李丫名下。


四、律师建议

1、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2、为保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建议以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在后续过程中如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不用再另行提起诉讼。



附:相关法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万益资讯
万益快讯 | 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怡受邀参加北海市巾帼普法进企业宣讲活动
2025年4月17日下午,北海市巾帼普法进企业宣讲活动在广西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顺利举行。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吴怡受邀为企业职工带来《保障妇女权益共建和谐家庭》的专题讲座,现场有60余名职工参加活动。图为活动现场吴怡律师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深入剖析了女性六大核心权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通过典型案例解读,生动说明法律对妇女各项权利的保护。同时,她详细介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及申请流程,并针对职场女性关注的“产假期间工资保障”等热点实务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引,帮助女职工们了解并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图为吴怡律师授课图为部分参加活动人员合影律师简介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政府及企业顾问,立法审查及评估工作等。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北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顾问、公司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投融资、劳动用工管理、刑事辩护等业务为专长。被评为北海市2015至2019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率先在北海市律所中实现公司化管理,破解传统律师“单打独斗”工作模式的缺点和瓶颈,确保“文件有审核、案件有讨论”,力争为客户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服务。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以其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武警北海支队、北海一中、北海三中、第六幼儿园、创视天成、城视科技、鼎烽塑胶、龙浩光电、北投环保水务、德宝地产有限公司等。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业务秘书微信【长按二维码添加好友】往期推荐▪万益荣誉|本所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部长唐轶昂一行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参观考察▪泰国前总理川·立派(ChuanLeekpai)莅临本所在“RidingGlobalTrends”论坛设立的展位交流▪万益荣誉|第三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名单公布!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例榜上有名!▪万益讲堂精彩开讲:潘剑锋教授讲授《我国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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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刑辩实录 | 贪污罪构成要件精细化辩护路径:从无期徒刑到四年有期徒刑的二审改判实证
案情简介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指控唐某构成贪污罪部分的事实如下:2007年,中国C资产管理公司N市办事处(下称C公司N市办事处)拟对外转让债务人为G局下属国企H公司的银行贷款债权,债权本金合计4740万元人民币,G局另一下属国企Y面粉公司为债务担保人。2008年,被告人唐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Y面粉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以及G局确定其负责涉国企H公司债权回购的职务便利,明知G局决定债权由粮食系统直属国有企业回购的情况下,仍虚构N市L畜牧公司是G局下属国有企业的事实,借民营企业L畜牧公司之名,以其控制的X面粉公司购入债权。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安排由L畜牧公司与C公司N市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1200万元购买了上述债权,债权本息合计9181.77万元。后X面粉公司更名为W粮食公司,并于2011年3月3日、2013年8月21日、2014年2月24日先后三次从保证人Y面粉公司获偿2000余万元、6000万元、1000余万元。2015年1月27日,W粮食公司从债务人H公司获偿270万元。以上,W粮食公司共获利约9922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8722万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其中贪污罪判处的刑罚最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周化冰、庞雅迪律师接受被告人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某的辩护人。争议焦点一、被告人购买债权包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种伴随风险的“获利机会”是否能等同于“公共财物”?二、被告人“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之手段条件?其行为是否与”侵吞、窃取、骗取”的行为同质?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且必须采取了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辩护律师经深度分析,认为本案并不符合以上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PART.01被告人运作购买债权包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不属于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的行为是正常、合法、有效的民事商业行为。G局作为粮食局直属企业的主管单位,非常熟悉下属企业的名称、规模和性质,唐某未向G局虚构L畜牧公司是G局直属企业,也不可能导致G局对L畜牧公司的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G局与C公司N市办事处的往来函件等证据也能够证明G局的领导明知L畜牧公司作为国企改制的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也明确知道涉案债权“名为L畜牧公司购买,实为W粮食公司购买”的情况。而且,G局限制由国企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L畜牧公司参与购买债权包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G局的政策并非一成不变,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有允许民营企业购买粮食系统企业债权的传统和先例,并不限制民营企业购买涉及G局直属企业的债权包。G局起初限制粮食系统的债权包转让给民营企业所欲实现的政策目的,L畜牧公司已经基本实现。W粮食公司以L畜牧公司的名义购买债权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国有资产,稳定职工就业。此外,从民商事法律角度看,对于合同相对人C公司N市办事处而言,其对债权受让主体的选择并不受G局的强制性限制,在G局下属国企无力购买债权包等情况下,从C公司的利益考虑,即使是民企也可平等参与竞争。L畜牧公司在购买债权包时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存在国有资产损失的结果或L畜牧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本案中,L畜牧公司与C公司N市办事处之间的合同是债权转让合同,其合同目的在于处置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将债权进行折价是很正常的。C公司N市办事处将该债权折价1200万元属于市场的公允价格,并无任何问题。(二)商业机会本身并非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有实际获利价值,且价值必然能得到变现的债权包”。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逻辑并不合理,具体理由如下:L畜牧公司和W粮食公司对于所购买的债权包未来可取得的收益是不确定的。Y面粉公司准备拆迁是涉案债权包得以变现的因素之一,但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唐某在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之前明知Y面粉公司正准备拆迁,也没有证据表明唐某在L畜牧公司购买债权包之前明知债权包的价值,且该价值必然能得到变现。本案有多份材料证明当时涉案债权包的评估价值不高,变现困难,在购买债权包之前,当时的债务人H公司和担保人Y面粉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产出租,资不抵债,G局下属的其他企业也均负债累累,无力购买债权包,试图引进某公司投资也以失败告终。在此种客观情况下,唐某不可能预料到债权包有巨大价值,且该价值必然能得到变现。后来,涉案债权包的变现主要得益于Q投资公司的增资入股和争取到土地熟化人政策的支持。这些因素都具有不确定性,超出了被告人的预期。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在购买债权包的当时,被告人因债权包的清偿而获得的利益只是一种伴随着风险的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并不能等同于“公共财物”。因为行为人通过贪污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前提必须是公共财物在行为当时已经存在,而不能仅仅存在一个伴随着风险的未来“获利机会”就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必须是已经存在的财产。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087号案例“祝贵财等贪污案”(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依法认定商业机会本身并非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PART.0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之手段要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的手段必须限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应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应与“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同质,不得超出“侵吞、窃取、骗取”的法益侵害程度。首先,唐某并未实施类似“侵吞、窃取、骗取”的行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唐某虚构民营企业L畜牧公司是G局下属国有企业,G局也不可能因不知该企业性质而产生认识错误。其次,一审法院认定的唐某“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也不属于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利用职权损公肥私”,实际上指的是被告人唐某购买债权包获得了未来获利的机会。然而,L畜牧公司与C公司N市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自然不属于利用了“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既不属于“侵吞、窃取、骗取”,也无法解释为贪污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手段”,不符合贪污罪的手段要件。判决结果2024年12月17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2025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要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属滥用职权,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定性错误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唐某构成贪污罪定性错误,依法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改判被告人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办案小结众所周知,职务犯罪的案件是刑辩艰难处,特别是本案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要想改判难上加难,本案对于职务犯罪的辩护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同时,本案对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刑事风险边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的辩护突破路径也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PART.01准确适用法律本案贪污罪的认定从一审的错误定性到二审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每一个罪名都有其明确的构成要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更需要辩护律师深入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时心怀正义,用真相的力量摇动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激发他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从而获得公允的办案效果。PART.02专业辩护策略周化冰、庞雅迪律师接受委托后,便投入大量时间认真阅读、分析案卷,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采取思维导图等可视化工具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利辩点,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保持高频、高效沟通,向办案单位和关联公司申请调取有关证据,积极寻求国内著名刑法学家的帮助,运用刑法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观点全面、论证严谨的辩护意见,并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坦诚专业地沟通,形成共识,最终获得改判的结果。PART.03良善的力量其实,辩护律师并不会在每一案件中都“大获全胜”,无罪辩护的成功总是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属于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事件。本案获得有效的辩护,除了辩护律师的专业敬业,还需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律师的高度信赖和配合,也需要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良善和勇气。2024年12月17日庭审中,被告人唐某听到检察员发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后,到其自辩时竟无语凝噎,情不自禁当庭对着法官检察官鞠躬致谢......正义之光当庭呈现!这也是对刑辩律师最好的诠释!律师简介周化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部长;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周化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南宁市青秀区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广西党委政法委第三方评查专家,广西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专家援助团顾问,广西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专家成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西侦查学研究会理事,广西职业经理人协会副会长,南宁市第二看守所特约监督员,民盟广西区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庞雅迪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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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家药监局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2.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六部门发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4.四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5.国家卫健委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6.三部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7.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式颁布8.国办:加强资金支持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9.国家药监局发文调整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10.四部门发文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1.国家药监局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4月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通知发布之日起,流感疫苗产品批签发时限调整为45个工作日。发布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批签发的产品,继续执行60个工作日批签发时限。2.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月31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本次发布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ALDH2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MTHFR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3.六部门发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3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5年3月3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资金清退。通知明确,各地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结算类型等因素,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4.四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3月25日,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四部门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具体要求包括:医师需在神经内科或儿科等领域已注册,并通过相关精神科培训;医疗机构需具备精神科相关许可。《通知》强调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并明确医师在职称晋升及药品处方权方面的相关规定。5.国家卫健委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3月21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本年度将“提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纳入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另一方面贯彻落实2025年卫生健康系统为民办实事具体要求。同时,文件对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进行了丰富和完善。6.三部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3月20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国家疾控局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共5章23条,明确了海关、疾控部门制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有关职责,以及境外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并对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数据、信息的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对可能跨境传播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虫媒传播传染病、接触传播传染病风险的进境出境人员采取的监测措施,明确了海关、卫生健康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传染病信息部门通报有关要求,以及公众对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义务,等等。7.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式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经第十二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本公告和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8.国办:加强资金支持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3月20日,中国政府网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九方面二十一项内容。《意见》指出,优化中药产业结构布局,打造民族药特色产业高地,培育发展一批中药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加强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中药产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丰富信贷产品供给,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大对中药材种植、新药研发等重点环节保险保障力度。9.国家药监局发文调整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3月1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或与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自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注册证产品。注册申请需提交原注册资料,提供实际控制人证明及授权书。申请人需承诺不改变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提交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报告。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生产可优先办理注册。10.四部门发文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3月12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推动药品追溯码全面应用。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销售时赋码,并上传追溯信息至全国医保信息平台。2025年7月起,医保结算需扫码销售药品,2026年起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药品追溯码将用于医保目录谈判、集中采购等环节,建立三码关系映射库,提升信息查询服务。各级医保机构需将追溯码采集纳入考核,严惩违规行为。强调部门协作,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监管。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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