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韩国对中国针叶木胶合板反倾销案-涉广西企业

2022-04-18

韩国对中国针叶木胶合板反倾销案 (2015.03.13原审立案-2020.11.06措施实施)

案件状态:措施执行中。

案件概况: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case/ckys?caseId=78478

2015313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针叶木胶合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311日,韩国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22%7.15%的反倾销税。2020820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20116日,依据韩国企划财政部第814号令,韩国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针叶木胶合板征收5.33%7.15%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措施自20203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涉案产品为厚度大于等于6毫米的针叶木胶合板,涉及韩国税号4412.39.90004412.99.61004412.99.9100项下的产品。

其中,终裁结果如下表:

中国生产商/出口商

反倾销税率

1.贵港市东海木业有限公司(Guigang Donghai Wood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5.73%

2.贵港市金禾木业有限公司(Guigang Jinhe Wood Co., Ltd)、Guigang Gangnan District Jiahe Lumber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5.33%

3.漳州柏桦木业有限公司(Zhangzhou Baifar Wood Industrial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7.15%

4.广西贵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Guangxi Guigang City Changhai Lumber Co., Ltd.)、Guangxi Guigang City Shengzhe Lumber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7.15%

5.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Qingdao Longyu Timber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7.15%

其他生产商/出口商

7.15%




转载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编译或摘编文章原文均来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