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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分析与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2022-01-28

美国337调查分析与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2020-05-14 09:57:05 中国贸促会

在中美双边贸易中,有一个美国独立政府机构对双边贸易有着重大影响,该机构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以下简称“ITC  “委员会”)。 ITC经由美国国会通过的《1930年关税法案》337条款(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Act of 1930)授权,对“不公平进口”进行调查并作裁决。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337条款的调查要求委员会确定进口产品是否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比如美国专利权及商标权)而违反关税法案。如果发现侵权行为,ITC通常会下达排除令,责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卫局(U.S. Customs and BorderProtection)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重要的是,337条款调查是由私人当事方(“申诉方”)提起。该申诉方必须通过在美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投资,而具有“国内产业”资格。由此,337条款给私营公司提供了一个将外国竞争者(“应诉方”)的产品拒于美国边界之外的机制。

这些337条款调查对依赖于出口产品到美国的中国公司可能有着重大的影响。尤其在近年来,牵涉到中国应诉方的337案件数量有持续的增长。例如,在2017年,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申诉之中,有略超过35%的案件涉及至少一家中国应诉公司。到2019年,该数目激增至超过60%

这些中国公司涵括多种行业。如下图所示,最常见的被指控技术涉及消费产品(例如家具、健身器材、室内地面铺设材料、打火机、童车等等)和电子设备(例如集成电路、发光二极管、固态硬盘、电缆及连接器等等)。两者共占超过60%ITC申诉。其他被指控产品包括汽车零部件、药物、计算机及化工产品。 ITC对申诉中所指控的具体行业或产品类型并无限制,只要求申诉所指控的是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及申诉方具有国内产业的资格。

在收到私人当事方的申诉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对被指控公司及其产品进行有关“不公平进口”的调查。一旦委员会决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则将申诉状送达被指控公司(一般使用快递服务,比如UPS),并送交该外籍公司所注册国家的驻美国大使馆。委员会的调查通常包括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Washington D.C.)开庭审理,该庭审由一名行政法官负责主持。该行政法官将初步裁定被指控公司是否侵犯申诉方的美国知识产权。被指控公司可以对指控做出应答,并出席庭审和进行辩护。

如果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状,该怎么办?

如果公司收到通过快递、亲手送交或其他方式送达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申诉状,该公司应该首先核对所收文件上公司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信息是否正确。如果这些信息不正确,应该告知递送服务有关申诉状的递送错误。如果这些联系信息是正确的,该公司则必须迅速决定,采取最佳的应对措施。

许多中国公司拒绝接收ITC的申诉状,或者不在ITC所限定的时间段内对申诉状做出答复。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ITC对相关的中国公司做出“缺席判决”。这意味着,该公司“将被视为已经放弃出席庭审、获得文件、以及对调查中的指控提出质疑的权利”。详见19 C.F.R. § 210.16(《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9 210.16节)。在这种情况下,ITC可假定申诉状中的所有指控都是真实的,并裁定该公司已经丧失对申诉状提出质疑的权力。如下图所示,在最近被指控的中国公司之中,有约40%的公司选择不对申诉状作出及时答复,因而受到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有着相当严重的后果。ITC很可能会迅速发布排除令,在所涉及的美国知识产权的整个有效期限内禁止该公司的所有被指控产品进口到美国。例如,在这些占近40%的缺席判决的案例中,ITC85%的情况下决定发布排除令。在这些排除令中,大多数属于一种最广泛的排除令—即所谓的“普遍排除令”,它们不仅禁止违规方进口侵权货品,还禁止世界上任何其他公司试图将侵权货品进口到美国,即使这些公司并没有在ITC调查中提及。鉴于美国专利的有效期可长达20年,这样的排除令有长期持久的影响,而且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缺席应诉方公司及其行业伙伴的业务预期。值得重视的是,ITC排除令不但覆盖所有现存的侵权产品,而且还包括未在申诉状中列出的未来的产品。排除令的广泛覆盖范围给受排除令限制的公司的业务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如果中国应诉方选择出席ITC的庭审并为自身辩护,其有很多机会获得高效、有利的结果。例如,最近在大约60%的非缺席的中国应诉方中,超过35%的中国公司通过了协商达成和解,而有略超过10%的中国公司协商得到“同意令”,同意停止进口被指控商品以避免它们的顾客收到任何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非缺席的中国应诉方中有15%基于案情事实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此外,在超过30%的案件中,申诉方因各种原因在没有完成诉讼的情况下撤回了申诉状。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选择出席审讯为自身辩护的中国应诉方中,只有5%被判违规而遭受排除令。

简而言之,以上数据说明出庭ITC对抗申诉对应诉方有相当的好处。相比之下,缺席应诉方须承受排除令给产品进口到美国所带来的重大障碍。如果美国市场对于收到ITC申诉的中国公司很重要,那么该公司应与有经验的美国律师协商考虑除缺席之外的选择。虽然在ITC的诉讼可能较为昂贵,但有一些方法可以让应诉人经济有效地对申诉状做出驳斥或者通过谈判得到有利的和解。

(贸促会驻美国代表处韩建兵、美国贝克博茨(Baker Botts)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中国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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