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中小企业回款困局迎"最强保护令" : 拖欠款"大结局"来了?

万益资讯2025-03-26


引 言

中小企业回款难,一直是制约其生存发展的“卡脖子”问题。2025年6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实施,这“最强保护令”能否破局回款难题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应收账款规模扩大、账期延长以及“连环欠款”等问题。实践中,旧条例在监管、执行及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因此,新条例的修订不仅是对市场需求的积极回应,也绝非“温柔劝诫”,而是以“利剑出鞘”之势,直指市场信用体系的“脓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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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修订要点解读

新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01

健全工作原则和监管机制 


• 第四条明确,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政府成第一责任人,县级政府有权“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高压态势。

• 第十九条首次要求大型企业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款项。这一规定从制度层面强化了大型企业的内部管控责任,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拖欠问题。

02

确付款期限,禁止不合理约定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

•  大型企业自中小企业交付货物、工程或服务之日起,新增约定应在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若有合同约定,则需符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一定程度上堵住“原有漏洞”。

•  严禁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一致。

•  机关、事业单位的付款期限要求未变,仍需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这一规定直接针对实践中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变相延长账期的痛点。

03

保障无争议款项的及时支付

新条例第十五条新增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部分款项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应当先支付无争议部分,不得因局部争议拖延整体付款。

这一条款防止了利用“小争议”作为拖延整体付款的借口,终结“以小争议拖垮中小企业现金流”的潜规则。

04

完善监管和投诉处理机制


新条例强化了政府监管与投诉处理:

• 定期汇报制度(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需定期报告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地方政府需定期听取汇报;

• 约谈通报制度(第二十三条):对落实支付责任不力的部门或企业,政府可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 信用惩戒机制(第二十六条):“信用绞杀”震慑严重拖欠款项的单位或企业,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可能面临市场准入、融资、评优评先等多方面的限制;

• 投诉处理平台(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投诉平台,明确投诉处理时限,确保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畅通。

05

强化法律责任和实施保障


新条例设立专章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的约束,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

• 拖延对货物、工程、服务的检验、验收,从而变相延迟支付;

•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利用这些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无法律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或不及时核算并退还保证金;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内部付款流程等借口,或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为由,拒付或拖延支付款项

• 未按规定公开逾期未支付款项的信息

此外,第三十二条还规定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但未按批准预算执行,或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2)大型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所有大型企业,新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

• 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未支付的款项信息,或隐瞒、弄虚作假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第三十三条还进一步规定:

•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法律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3)打击恐吓、打击报复行为的责任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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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各方主体如何应对?

新条例的实施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


机关、事业单位

影响分析: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提升了采购、合同管理和款项支付流程的要求。新增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定期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约谈通报以及因拖欠款项可能面临的限制措施(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社会表率,更应率先垂范,根除“拖延症”,  提升“支付力”!

风险防范与应对:

• 优化付款流程:全面梳理采购与支付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支付效率。

• 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落实具体经办人员的付款审批责任,制定付款节点,确保款项按期支付。

• “三不得”红线必须遵守:不得拖延验收、不得强制接受非现金支付、不得以审计为由拒付

• 定期报告成“紧箍咒”:逾期付款数据将被层层上报,领导责任直接挂钩,再想“拖着不办”?后果自负!

• 调整采购合同:更新合同范本,确保付款条款符合新条例规定,如验收标准、付款期限等。

• 加强财务监管:建立逾期款项统计与预警机制,确保合规付款。

• 财政纪律严查:严禁“无预算采购”和“要求垫资施工”。

• 强化培训与监督: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合规意识,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大型企业

影响分析:新条例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硬性规定(见第九条)将直接影响供应链管理和资金周转。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新条例,避免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包括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限制(见第二十六条)。大型企业不能再做“店大欺客”的“霸道总裁”!新规之下,“霸王条款”行不通了,“拖欠战术”失灵了!唯有“依约支付”才是“诚信之道”!

风险防范与应对:

• 内部合规体系必须重构:将付款义务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子公司拖欠即可能牵连母公司,再想“金蝉脱壳”?很难

•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付款审批流程合理合规,避免因繁琐流程导致支付延误。

• 优化供应链管理:加强供应商管理,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避免因资金链问题导致付款拖延。

• 合同条款全面“大扫除”:清除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如“依赖第三方付款进度”等条款,确保合同符合新条例。

• 设立内部投诉与监督机制: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供应商反馈,主动纠正违规行为,避免信用惩戒。

• 增强风险控制与合规体系:将款项支付管理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体系,防止因付款问题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中小企业

影响分析:新条例显著加强了中小企业在交易中的权利保护。明确的付款期限、禁止不合理付款条件、统一的投诉平台和更强的惩罚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新条例是国家送给中小企业的“尚方宝剑”!中小企业不能再做“沉默的羔羊”,要积极主动学习新规,熟练运用新规,拿起“法律武器”,勇敢捍卫“合法权益”!

风险防范与应对:

• 主动告知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争取政策倾斜和保护!

• 在合同谈判阶段维护权益:坚持签订合理付款条款,确保付款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清晰可执行。

• 加强财务管理:跟踪应收账款情况,合理规划现金流,减少因账款拖欠导致的资金链风险。

• 保留交易证据:保存合同、验收单、对账单、付款承诺函等证据,以备后续维权。

• 投诉渠道“一键直达”:全国统一投诉平台限时处理,配合“督办书”“约谈”机制,让维权不再“石沉大海”。

• “无争议部分先支付”成护身符:即使存在争议,立即锁定无争议款项,避免“一拖到底”。

• 积极运用信用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商业信用报告等方式,加强合作方信用审查,降低交易风险。

• 公益法律与舆论双管齐下:善用公益法律服务,联合媒体曝光恶意拖欠主体。

结语:信用重建,方能共赢


新条例的修订,正是对市场痛点的精准回应,体现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它不仅强化了付款主体的法律责任,更是对所有“欠款者”发出了最强警告:再敢拖欠,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新条例绝非“中小企业单赢”的政策,而是倒逼市场信用体系重构的“破冰之举”机关事业单位需放下“甲方傲慢”,大型企业要摒弃“霸权思维”,中小企业更要主动合规、依法维权。

END


作者简介


张德恒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公司业务部部长;

擅长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合规管理体系与法律风险防控、私募投资基金、TMT(电信、互联网、传媒与高科技、电子商务)、不良资产处置、投资融资并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设计、公司清算解散、公司治理争议与合同纠纷解决。


宁 振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商事纠纷、公司合规管理、公司投资并购。



附对比修改稿全文

(标红部分为新增及修订的内容)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令第802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17日

施行日期:  2025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七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六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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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家药监局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2.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六部门发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4.四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5.国家卫健委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6.三部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7.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式颁布8.国办:加强资金支持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9.国家药监局发文调整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10.四部门发文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1.国家药监局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4月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调整流感疫苗批签发时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通知发布之日起,流感疫苗产品批签发时限调整为45个工作日。发布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批签发的产品,继续执行60个工作日批签发时限。2.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月31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本次发布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ALDH2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MTHFR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3.六部门发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3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5年3月3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资金清退。通知明确,各地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结算类型等因素,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4.四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3月25日,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四部门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具体要求包括:医师需在神经内科或儿科等领域已注册,并通过相关精神科培训;医疗机构需具备精神科相关许可。《通知》强调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并明确医师在职称晋升及药品处方权方面的相关规定。5.国家卫健委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3月21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本年度将“提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纳入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另一方面贯彻落实2025年卫生健康系统为民办实事具体要求。同时,文件对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进行了丰富和完善。6.三部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3月20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国家疾控局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共5章23条,明确了海关、疾控部门制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有关职责,以及境外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并对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数据、信息的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对可能跨境传播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虫媒传播传染病、接触传播传染病风险的进境出境人员采取的监测措施,明确了海关、卫生健康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传染病信息部门通报有关要求,以及公众对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义务,等等。7.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式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经第十二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本公告和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8.国办:加强资金支持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3月20日,中国政府网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九方面二十一项内容。《意见》指出,优化中药产业结构布局,打造民族药特色产业高地,培育发展一批中药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加强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中药产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丰富信贷产品供给,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大对中药材种植、新药研发等重点环节保险保障力度。9.国家药监局发文调整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3月1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或与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自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注册证产品。注册申请需提交原注册资料,提供实际控制人证明及授权书。申请人需承诺不改变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提交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报告。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生产可优先办理注册。10.四部门发文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3月12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推动药品追溯码全面应用。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销售时赋码,并上传追溯信息至全国医保信息平台。2025年7月起,医保结算需扫码销售药品,2026年起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药品追溯码将用于医保目录谈判、集中采购等环节,建立三码关系映射库,提升信息查询服务。各级医保机构需将追溯码采集纳入考核,严惩违规行为。强调部门协作,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监管。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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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国务院令来了!2.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3.中国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采取多方面措施帮扶外贸企业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管理指导意见5.十五部门联合发文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6.三部门:支持优势环保装备企业“走出去”7.国资委修订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8.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国务院令来了!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二是强化款项支付责任。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要求,增加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三是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力度。四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2.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举措。会议指出,要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所有收费项目均纳入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额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依法依规对存量涉企收费政策进行清理。要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对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确有必要新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要加强合法性、公平性以及社会预期影响等方面的审核。3.中国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采取多方面措施帮扶外贸企业3月20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何咏前通报了2025年1-2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并回答了关于商务部在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帮助外贸企业拓内销方面将采取的举措。何咏前表示,商务部将采取四方面措施帮扶外贸企业:一是组织外贸优品内销活动。开展外贸优品中华行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二是推动内外标准认证衔接,降低企业市场转换制度成本。三是加强内外贸一体化政策支持。四是建设综合服务平台。据中国政府网3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18日至20日在福建调研。他指出,外贸企业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要在研发投入、做强品牌等方面下更大功夫。中国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大引资稳资力度,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外资企业发展。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管理指导意见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于网站公布《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五部分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健全合规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明确合规管理组织,配备合规总监和管理员,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并建立风险管控、排查、整改、调度机制。《指导意见》重点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细化合规总监、合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指导平台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合规风险管控清单》,深入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并支持平台企业开展合规培训考核,探索建立合规激励约束机制等。5.十五部门联合发文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3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发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十个重点合规领域,包括劳动用工、财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知识产权、网络数据安全、公司治理、国际化经营、供应链等。要求中小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意见还提出要统筹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合规服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创新试点,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6.三部门:支持优势环保装备企业“走出去”据工信部网站3月12日消息,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十二项内容。《意见》提出,支持优势环保装备企业“走出去”。推动环保装备企业积极承建国际节能环保成套装备工程,扩大环保技术和设备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延伸产业链,打造国际承包、海外研发、跨境电商、产品贸易一体化的跨国企业,提升产品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明确要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装备项目更新改造。落实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加大环保装备领域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7.国资委修订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3月3日,国资委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规则》共六章九十九条,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范内容,新增了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规范性操作流程及原则;全面提高资源流转配置效率,明确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方遴选要点、细化明确交易项目降价方式、缩短相关项目信息披露时间等,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压缩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从决策批准、信息发布到交易完成过户的主要流程,交易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以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人回避、名称字号使用、保密义务、档案留存等相关要求。8.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规定,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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