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情况大数据报告

万益资讯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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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背景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现状

近年来,个人创业和企业投融资活动越来越活跃,经济、金融类犯罪也逐渐呈现高发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近年来的高发罪名,本文简要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特征和辩护观点,供读者参考。

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于2023年8月发表的《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2暨2017-2021数据对照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始终位列2017-2022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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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对企业刑事合规领域持续高度关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合规法律服务;万益刑事辩护部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中发现,不少企业家在对公司进行经营、投资和服务模式创新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审判实务情况,我们搜集了近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并分析该罪名的犯罪主体、行为特征、量刑情节、量刑情况等关键审判数据,以期为律师办理广西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提供有益参考,也为广西企业家有效防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风险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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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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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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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定罪标准

在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上,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特别说明,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仅只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犯罪对象为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有情节犯,即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指500万元以上。结合《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至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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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研究方法



(一)检索来源

本次检索样本来源于“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地址:https://alphalawyer.cn/),笔者通过检索获取了该网站上传的广西各级人民法院近年裁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作为本次研究的案例样本。

本报告相关案例的最后检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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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样本基本情况

在“Alpha”检索案由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地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年份为“最近3年”的刑事案件,检索到公开判决书、裁定书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共计44件,涉及59名被告人。其中,一审案件19件、二审案件24件,执行案件1件。

以同样的关键词检索本罪名在全国范围内的裁判数量,检索到全国公开判决书、裁定书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共计8191件。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市分别为:上海市1883件、北京市1018件、山东省582件、辽宁省515件、江苏省489件。

从近年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来看,全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经历了先增长后回落的过程,其中2021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考虑到计算依据是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数量,而实际中存在部分案件未公开的情况,因此该罪实际的案件数量可能和检索结果有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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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据分析



(一)案件基本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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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时间及案件审级

据“Alpha”的检索结果显示,最近3年(时间范围:2020年11月8日-2023年11月8日)广西地区网上公开了4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此为本报告样本案例。其中,案件裁判时间为2023年的2件,2022年的6件,2021年的22件,2020年的14件。广西地区网上公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文书数量变化情况与全国的情况一致,同样经历了先增长后回落的过程。

在4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样本案例中,一审案件19件,占比43.18%;二审案件24件,占比54.55%;执行案件1件,占比2.27%。

近年来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审判时间及审级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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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分布情况

在4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样本案例中,共涉及广西的11个地级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南宁15件;柳州9件;北海4件;来宾4件;桂林和百色均为3件。

近年来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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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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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类型特征

在4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样本案例中,共有58名自然人被判处刑罚,另有2家公司被法院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其中1家公司被判处刑罚(由于另1家公司未在裁判文书中被法院明确判处刑罚,故不计入被告人总数)。由此可见,该罪名在广西被认定单位犯罪的比例不高。

由于该罪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且构成单位犯罪常常作为一个重要辩点被辩护律师提出,因此,尽管样本案例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例仅有2个,但这2个案例仍然值得分析。

法院认为构成单位犯罪的两个案例的裁判文书分别为(2021)桂13刑终161号来宾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以及(2019)桂0329刑初113号莫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探寻两个案例中涉案单位的经营范围和吸收资金的方式,(2021)桂13刑终161号案例的涉案单位经营范围是新能源醇烃清洁燃料研发与生产,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批发和零售,吸收资金的方式是销售公司原始股权;而(2019)桂0329刑初113号案例的涉案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吸收资金的方式是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

依《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如以上案例中的新能源研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具备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法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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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职业特征

在样本案例所涉及的58名自然人被告人中,17名被告人的职业不详,对其余41名被告人的职业进行分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的职业情况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负责人有13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有3人;公司核心部门负责人有6人;个体工商户有9人;农民有3人;无业/无固定职业的有7人;没有被告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

从以上数据可知,担任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公司核心部门负责人的被告人共有22人,占比37.93%。这22名被告人的职业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的紊乱。

近年来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的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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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学历特征

在样本案例所涉及的58名自然人被告人中,5名被告人的学历不详,其余53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3人,初中文化18人,中专及高中文化13人,大专及本科文化19人。根据以上数据可知,近年来的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小学文化的被告人明显偏少,仅占比5.17%;大专及本科文化的被告人人数最多,为19人,占比32.76%。

近年来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的学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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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行为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详细规定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12种情形。在44件样本案例的裁判文书中,详述案情并可分析犯罪行为特征的案例共34件,涉及49名被告人,其中自然人48人,公司1家。

通过分析该34件样本案例可知,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4种:

(1)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权;

(2)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

(3)委托理财、融资租赁;

(4)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

(5)高息借款等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被告人采取最多的犯罪行为是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共涉及14个案件23名被告人,人数占比46.94%;其次是采取“高息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共有11个案件的13名被告人出于偿还个人债务、资金周转需要等原因,通过高息借款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占比26.53%;另外,有6名被告人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人数占比12.24%;还有3个案例中的4名被告人(包括1家公司)采取“虚假转让股权”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占比8.16%。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逐渐增多,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也成为该罪的新型行为手段。在34件样本案例中,共有2件案例3名被告人采取“投资养老项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占比为6.12%。其中,(2020)桂0205刑初296号龚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六起全区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一。

近年来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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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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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情节的适用

样本案例涉及的59名被告人(包括1家公司)中,有18名被告人的裁判文书未详细描述量刑情节,其余41名被告人主要的量刑情节及适用情况为: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的有13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的有13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有6人;具有“退赔退赃”情节的有3人;有22名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有10名被告人被认定为主犯,有2名被告人被认定为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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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刑量刑情况

样本案例涉及的58名自然人被告人中,有6人的量刑情况未知,其余52人的人身刑情况如下:有15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25.86%;有37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63.79%;样本案例中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近年来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的人身刑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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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大部分被告人量刑均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档。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一方面与犯罪数额有关,犯罪数额越高的被告人越有可能被判处较长的刑期;另一方面则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有关,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中的一种或数种的被告人,更有可能获得量刑上的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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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财产刑的情况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的59名被告人(包括1家公司)中,有9人的罚金数额情况因发回重审等原因无法获知,其余50名被告人的罚金刑数额情况如下:包括1家公司在内,共有25名被告人的罚金为10万以下(包括10万),占比42.37%;有12人的罚金为10-20万(包括20万),占比20.34%;有4人的罚金为20-30万(包括30万),占比6.78%:有7人的罚金为30-40万(包括40万),占比11.86%;有2人的罚金为40万以上,占比3.39%。

近年来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的财产刑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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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文书的参考意义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规定了非法集资案件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分析样本案例,有以下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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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汇入个人名下,用于个人投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020)桂0205刑初296号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韦某以公司名义吸收各集资参与人的存款资金,但其后将钱款汇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并且大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少部分用于按期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消费券等,无证据表明其行为出于单位利益考虑或使得单位获利,也无证据证实该行为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实施,因此本案犯罪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证据不足,缺乏依据,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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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公司系为实施犯罪而成立、运行,除了犯罪,未从事其他正当性经营活动,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019)桂01刑初63号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本案中,无证据证实F公司除了发行涉案的基金产品外还从事了其他正当性经营活动,该公司系为实施犯罪而成立、运行,是犯罪工具,行为人曹某以此实施的犯罪活动,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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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019)桂0329刑初113号莫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明是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莫某伟任公司监事,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人。2013年至2015年期间,莫某明、莫某伟在明知Z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相关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Z公司急需资金周转、房地产开发等为由,承诺4%至15%不等的月利息,通过不同渠道,口口相传的方式,以Z公司的名义,通过向社会公众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支付工程款、支付借贷款利息等。吸收的资金有的汇入Z公司的公用账户,有的汇入莫某伟及张某、阎某、李某戌等人的个人账户。法院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相比自然人犯罪追诉标准更高,量刑幅度较轻。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定性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往往关系到“入罪与否”和“量刑轻重”的问题,律师的辩护显得尤为重要。若法院采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则单位的底层员工很可能因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亦有可能因处于从犯地位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律师可将单位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辩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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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个人集资诈骗金额10万元以上,或单位集资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集资诈骗罪的第一档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一档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比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更低,量刑更重。因此,当辩护律师发现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更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时,可作为辩护观点提出,从而为其争取更轻的量刑。

以(2019)桂01刑终623号刘某、某贷款公司案二审判决书为例,集资参与人代表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贷款公司总经理)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法院查明,本案在案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刘某明确知悉某贷款公司存在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但是,其是否知悉所吸收资金如何使用,投资理财项目是否虚假,对邓某(某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外逃是否明知、合谋等情形,均缺少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行为进行评价最为妥当。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意图永久占有所欺骗的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亦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手段上,若行为人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吸收资金,则更有可能被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未将所吸收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或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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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赃退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的影响

在34件样本案例中,共有11个案件的13名被告人通过承诺支付高利息向社会公众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其中,有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偿还个人债务、维持个人高消费,还有的被告人是出于企业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或是为了扩大企业规模而向社会融资。

在这些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中,有不少人原本从事实体生意的正常经营,向社会公众借款也是为了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需要,但当其遭遇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时,没有准确评估继续投入资金的风险,而是继续扩大吸收资金的范围,最终因无法归还资金、造成借款人巨大损失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被集资人报案要求追究非法集资者的刑事责任时,若非法集资人能够积极主动退还其非法吸收的资金,弥补被害人损失,则很有可能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在(2020)桂0422刑初241号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某以经营造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在不具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职能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朋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848000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因其退还了部分资金给被害人,因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2020)桂03刑终398号王某、张某、万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被告人王某案发前退还给被害人300万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事后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退赃”是指将非法吸收的存款退回原所有人;“退赔”是指在非法吸收的存款无法直接退回的情况下赔偿等值财产。在被告人有能力退赃退赔的情况下,积极主动退赃退赔,则有可能争取到更轻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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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人民日报评论员指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把金融搞好,必须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通过分析近年广西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情况,可以看到法治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近年来高居榜首的企业家涉嫌案件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是律师的重点业务之一。该罪与民间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交叉与竞合,同样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要促进金融领域长久稳健发展,保障创业者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从而影响金融市场、金融活动的活力,就必须严格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界限。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辩护律师在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规定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从宽处罚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张远煌:《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2暨2017-2021数据对照分析)》,《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

2.周人杰:《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人民日报》,2023年11月16日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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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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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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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雅迪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实习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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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投资开设企业,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二)
【往期回顾:在越南投资开设企业,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一)】近年来,越南经济保持较快增长,近十年GDP平均增速在6-7%左右,远高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是亚洲地区近20年除了中国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为更有效地吸引外国投资,越南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成本开支,提高外资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简化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手续;对产品出口比例高、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越南原材料多和使用越南劳动力多的外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等。越南也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印度、印度尼西亚一起,被投资者公认为东南亚最值得投资的三大区域。图片来源:Unsplash.com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已与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两家律师事务所及各地办公室将在跨境投资、国际贸易、航运贸易法律事务、航运保险法律事务、海上反走私法律事务、边境贸易刑事犯罪法律事务等方面构建多维度的合作。在本文中,维益律师事务所将向各位读者分享越南投资经营企业与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内容由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编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整理。一在越南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Điềukiệnvàthủtụcthànhlậpcôngty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tạiViệtNamnhưthếnào?目前,尽管经济增长出现较大波动,但房地产市场仍充满机遇和挑战。因货币的流通速度较快、周转灵活,房地产行业仍有巨大的投资需求。以下是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的条件及手续:Hiệnnay,mặcdùnềnkinhtếđangcónhiềubiếnđộngnhưngbấtđộngsảnvẫnlàngànhnghềcónhiềucơhộipháttriển.Nhucầuđầutưvàobấtđộngsảnvẫnlớnbởisựluânchuyểnvàquayvòngcủađồngtiềnkhálinhhoạt.Chúngtôigửitớiquýkháchhàngđiềukiệnvàthủtụcthànhlậpcôngty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đểQuýkháchhàngnắmbắtđượcquyđịnhkhithànhlập.(一)关于房地产咨询服务Thứnhất,về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第三条第八款对于房地产咨询服务定义如下:房地产咨询服务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协助处理与房地产业务有关的事务的活动。而在《房地产经营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对房地产经营活动规定如下:房地产经营活动是进行房地产建设、购买、转售、租赁、转租、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所业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管理业务等以获利益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咨询是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之一。Theokhoản8Điều3Luật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2014quyđịnhvềhoạtđộng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nhưsa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làhoạtđộngtrợgiúpvềcácvấnđềliênquanđến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theoyêucầucủacácbên.Theođó,tạikhoản1ĐIều3Luật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2014quyđịnhvềhoạtđộng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nhưsau: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làviệcđầutưvốnđểthựchiệnhoạtđộngxâydựng,mua,nhậnchuyểnnhượngđểbán,chuyểnnhượng;chothuê,chothuêlại,chothuêmuabấtđộngsản;thựchiệndịchvụmôigiớibấtđộngsản;dịchvụsàngiaodịchbấtđộngsản;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hoặcquảnlýbấtđộngsảnnhằmmụcđíchsinhlợi.Căncứcácquyđịnhtrên,tathấyhoạtđộng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làmộttrongcáchìnhthứchoạtđộng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二)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的条件Thứhai,vềđiềukiệnthànhlậpcôngty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1.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首先满足第02/2022/ND-CP号法令第四条规定的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具体如下:(1)必须依照《企业法》成立企业或依照《合作社法》成立合作社,并具有房地产经营资格;(2)必须在企业网站、项目管理委员会(对于房地产投资项目)、房地产交易所(对于通过房地产交易所开展业务)公布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包括名称、总部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根据《房地产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投入业务的房地产信息、房屋/建设工程/已投产的房地产项目(如有)的抵押信息、进行交易的房地产数量和种类、已出售/转让/租赁的房地产数量和种类、剩余可进行交易的房地产数量和种类等信息。如公开信息在此后发生变化的,必须在变化后及时更新;(3)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必须符合《房地产经营法》第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1.đểthànhlậpcôngty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tổchức,cánhântrướctiênphảiđápứngđiềukiệnđốivớihoạtđộng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theoĐiều4Nghịđịnh02/2022/NĐ-CPnhưsau:(1)Phảithànhlậpdoanhnghiệptheoquyđịnhcủaphápluậtvềdoanhnghiệphoặchợptácxãtheoquyđịnhcủaphápluậtvềhợptácxã,cóngànhnghề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sauđâygọichunglàdoanhnghiệp);(2)Phảicôngkhaitrêntrangthôngtinđiệntửcủadoanhnghiệp,tạitrụsởBanQuảnlýdựán(đốivớicácdựánđầutư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tạisàngiaodịchbấtđộngsản(đốivớitrườnghợpkinhdoanhquasàngiaodịchbấtđộngsản)cácthôngtinvềdoanhnghiệp(baogồmtên,địachỉtrụsởchính,sốđiệnthoạiliênlạc,tênngườiđạidiệntheophápluật),thôngtinvềbấtđộngsảnđưavàokinhdoanh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2Điều6củaLuật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thôngtinvềviệcthếchấpnhà,côngtrìnhxâydựng,dựánbấtđộngsảnđưavàokinhdoanh(nếucó),thôngtinvềsốlượng,loạisảnphẩmbấtđộngsảnđượckinhdoanh,sốlượng,loạisảnphẩmbấtđộngsảnđãbán,chuyểnnhượng,chothuêmuavàsốlượng,loạisảnphẩmcònlạiđangtiếptụckinhdoanh.Đốivớicácthôngtinđãcôngkhaiquyđịnhtạiđiểmnàymàsauđócóthayđổithìphảiđượccậpnhậtkịpthờingaysaukhicóthayđổi;(3)ChỉkinhdoanhcácbấtđộngsảncóđủđiềukiệntheoquyđịnhtạiĐiều9,Điều55củaLuật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2.必须满足《房地产经营法》第七十四条对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规定的如下条件:(1)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设立企业。(2)房地产咨询服务的业务内容包括:A.房地产法律咨询;B.投资、建造房地产业务咨询;C.房地产金融咨询;D.房地产价格咨询;E.房地产购买、转让、租赁合同咨询。(3)房地产咨询服务的内容、咨询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4)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的企业有责任履行其在合同中的承诺,并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2.Cầnphảiđápứngđiềukiệnđốivớihoạtđộng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theoĐiều74Luật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2014nhưsau:(1)Tổchức,cánhânkinhdoanh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phảithànhlậpdoanhnghiệp.(2)Nộidungkinhdoanh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baogồm:A.Tưvấnphápluậtvềbấtđộngsản;B.Tưvấnvềđầutưtạolập,kinhdoanhbấtđộngsản;C.Tưvấnvềtàichínhbấtđộngsản;D.Tưvấnvềgiábấtđộngsản;E.Tưvấnvềhợpđồngmuabán,chuyểnnhượng,thuê,thuêmuabấtđộngsản.(3)Nộidung,phạmvitưvấn,quyềnvànghĩavụcủacácbên,phí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docácbênthỏathuậntronghợpđồng.(4)Doanhnghiệpkinhdoanh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chịutráchnhiệmthựchiệncamkếttronghợpđồngvàbồithườngthiệthạidolỗicủamìnhgâyra.(三)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的程序Thủtụcthànhlậpcôngty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1.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需提交的文件:(1)企业注册申请表;(2)企业章程;(3)两成员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名单或股份公司创始股东名单;(4)以下文件之一的有效副本:A.对于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B.对于组织:营业执照及授权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明有效副本。(5)出资决定,公司授权成员、股东作为公司授权代表的书面任命文件;1.Hồsơthànhlậpcôngtydịchvụ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gồm:(1)Giấyđềnghịđăngkýdoanhnghiệp.(2)Điềulệdoanhnghiệp;(3)DanhsáchthànhviênđốivớicôngtyTNHHhaithànhviênhoặcdanhsáchcổđôngsánglậpđốivớicôngtycổphần;(4)Bảnsaohợplệmộttrongcácgiấytờ:A.Đốivớicánhân:Chứngminhthưnhândânhoặchộchiếuhoặcthẻcăncướccôngdâncònhiệulực;B.Đốivớitổchức:Giấychứngnhậnđăngkýdoanhnghiệpđốivớitổchứcvàkèmtheogiấytờchứngthựccánhâncủangườiđạidiệntheouỷquyềncủatổchức;(5)Quyếtđịnhgópvốn,Vănbảncửđạidiệntheoủyquyềnđốivớithànhviêncôngty,cổđôngcôngtylàtổchức;2.设立房地产咨询公司的程序:(1)提交文件数量:1套。(2)提交方式:直接向受理机构提交或通过越南国家企业注册登记网站、公共邮政系统提交。(3)受理机构:省/市计划投资厅。(4)处理时间:收到有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2.Thủtụcthànhlậpcôngtytưvấnbấtđộngsản:(1)Sốlượnghồsơnộp:01bộ(2)NộphồsơtrựctiếphoặctrựctuyếnquaCổngthôngtinquốcgiavềđăngkýdoanhnghiệphoặcthôngquahệthốngbưuchínhcôngích.(3)Cơquantiếpnhận:SởKếhoạchvàđầutưtỉnh/thànhphố(4)Thờigianxửlý:Trongthờigian03ngàylàmviệcngaykhinhậnđượchồsơhợplệ.图片来源:Unsplash.com二在越南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企业需要注意什么?Thủtụcgópvốnthànhlậpdoanhnghiệp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股东在设立企业或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土地使用权被视为特殊的出资资产,在土地上开展经营活动,不仅要符合企业和投资的规定,还要符合现行《土地法》的规定。以下向读者介绍越南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最新规定。Tronghoạtđộnggópvốnkhithànhlậpdoanhnghiệphaygópvốnđểthựchiệndựánđầutưkinhdoanh,cácchủthểcóthểsửdụngnhiềuloạitàisảngópvốnkhácnhau,trongđócóquyềnsửdụngđất.Quyềnsửdụngđấtđượcxemlàtàisảngópvốnđặcbiệt,ngườisửdụngđấtkhithựchiệnhoạtđộngkinhdoanhtrênđất,khôngchỉphảiđápứngcácquyđịnhvềdoanhnghiệp,đầutưmàcònphảiphùhợpvớiquyđịnhcủaphápluậtđấtđaihiệnhành.Sauđây,LuậtDuyÍchgửitớiQuýkháchhàngmộtsốquyđịnhmớinhấtvềviệc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定义Thứnhất,kháiniệm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四条第十八款规定,“入股”是指“将资产作价出资,构成注册资本,包括出资成立企业或向已设立的企业出资以增加注册资本”。依据《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出资的资产可以是越盾,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智慧、科技、技术秘诀产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越盾估价的财产。上述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或者对上述财产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个人/组织,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出资。因此,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出资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的行为。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18Điều4LuậtDoanhnghiệpnăm2020thìGópvốnlà“việcgóptàisảnđểtạothànhvốnđiềulệcủacôngtybaogồmgópvốnđểthànhlậpcôngtyhoặcgópthêmvốnđiềulệvàocôngtyđãđượcthànhlập.”TàisảngópvốncóthểlàĐồngViệtNamngoạitệtựdochuyểnđổi,và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quyềnsởhữutrítuệ,côngnghệ,bíquyếtkỹthuật,tàisảnkháccóthểđịnhgiáđượcbằngĐồngViệtNam(Điều34LuậtDoanhnghiệpnăm2020).Chỉcánhân,tổchứclàchủsởhữuhợppháphoặccóquyềnsửdụnghợpphápđốivớitàisảngópvốnnêutrênmớicóquyềnsửdụngtàisảnđóđểgópvốntheoquyđịnhcủaphápluật.Nhưvậy,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làviệcchuyểnquyềnsửdụngđấtcủabêngópvốnchodoanhnghiệp.(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条件Thứhai,điềukiện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土地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和第168条第1款规定的继承情形除外;2.土地不存在争议;3.土地使用权不因为保障判决执行而被扣押;4.土地使用期限未届满。TheoquyđịnhtạiĐiều188LuậtĐấtđai2013,ngườisửdụngđất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phảithỏamãncácđiềukiệnsau:Thứnhất,cóGiấychứngnhận,trừtrườnghợpquyđịnhtạikhoản3Điều186vàtrườnghợpnhậnthừakếquyđịnhtạikhoản1Điều168củaLuậtĐấtđai2013;Thứhai,đấtkhôngcótranhchấp;Thứba,quyềnsửdụngđấtkhôngbịkêbiênđểbảođảmthihànhán;Thứtư,trongthờihạnsửdụngđất.另根据第01/2017/ND-CP号议定第2条第34款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施投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土地法》第179条第1款i点);2.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开发规划、农村居民区规划、新农村公社建设规划的规定;3.须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案和调整方案,前述方案应经项目实施地区土地使用者同意和省人民委员会批准;4.必须维护项目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另外,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交易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并自愿参与交易。CũngtheoKhoản34Điều2Nghịđịnh01/2017/NĐ-CP,việcgópgóp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trongthựchiệndựánđầutưcầnđápứngcácđiềukiện:1.Thuộctrườnghợptheoquyđịnh(điểmikhoản1Điều179củaLuậtđấtđai2013);2.Việctriểnkhaidựánđầutưphảiphùhợpvớiquyhoạch,kếhoạchsửdụngđất,quyhoạchxâydựng,quyhoạchđôthị,chươngtrình,kếhoạchpháttriểnnhàở,quyhoạchđiểmdâncưnôngthôn,quyhoạchxâydựngxãnôngthônmớiđãđượccơquannhànướccóthẩmquyềnphêduyệt;3.PhảicóphươngángópquyềnsửdụngđấtvàđiềuchỉnhlạiquyềnsửdụngđấtđượcngườisửdụngđấtthuộckhuvựcđấtdựkiếnthựchiệndựánđồngthuậnvàđượcỦybannhândâncấptỉnhphêduyệt;4.Phảiđảmbảoquyềnlợicủangườisửdụngđấttrongkhuvựcdựán.Ngoàira,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1Điều117BộluậtDânsựnăm2015,chủthểthamgiagiaodịchvề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phảicónănglựcphápluậtdânsự,nănglựchànhvidânsựđầyđủvàthamgiagiaodịchhoàntoàntựnguyện.(三)接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Thứba,điềukiệncủabênnhận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根据《土地法》第169条规定,经济组织/合营企业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TheoKhoảnĐiều169LuậtĐấtđai2013,Tổchứckinhtế,doanhnghiệpliêndoanhđượcnhậnchuyểnquyềnsửdụngđấtthôngquanhận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但是,经济组织为进行生产经营投资而接受以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符合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1.接受农业土地出资以实施项目的经济组织应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书面批准;2.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对于种水稻的土地,将种水稻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的经济组织/合营企业,必须根据《土地法》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向国家缴纳费用,以补偿水稻种植专用土地或者提高水稻种植土地的利用效益。Tuynhiên,đốitổchứckinhtếđượcnhận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nôngnghiệpđểthựchiệnđầutưsảnxuất,kinhdoanhthìcầnđápứngđiềukiệntheoquyđịnhtạiĐiều193LuậtĐấtđai2013nhưsau:Thứnhất,cóvănbảnchấpthuậncủacơquannhànướccóthẩmquyềnđốivớitổchứckinhtếnhậngópvốnđấtnôngnghiệpđểthựchiệndựán;Thứhai,mụcđíchsửdụngđốivớidiệntíchđấtnhậngópvốnquyềnsửdụngđấtphảiphùhợpvớiquyhoạch,kếhoạchsửdụngđấtđãđượccơquannhànướccóthẩmquyềnphêduyệt;Thứba,đốivớiđấtchuyêntrồnglúanướcthìngườiđượcNhànướcgiaođất,chothuêđấtđểsửdụngvàomụcđíchphinôngnghiệptừđấtchuyêntrồnglúanướcphảinộpmộtkhoảntiềnđểNhànướcbổsungdiệntíchđấtchuyêntrồnglúanướcbịmấthoặctănghiệuquảsửdụngđấttrồnglúa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3Điều134LuậtĐấtđai2013.(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程序Thứtư,thủtục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依据第43/2014/ND-CP号议定第79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程序如下:1.土地使用者应提交1份土地使用者、土地附属资产所有者行使权利的申请文件。土地使用者对部分地块行使权利的,土地使用者在提交行使土地使用者权利的申请文件之前应当请土地登记机关对需要行使土地使用者权利的区域进行测量和划分。ThủtụcgópvốnbằngquyềnsửdụngđấtđượcquyđịnhtạiĐiều79Nghịđịnh43/2014/NĐ-CPnhưsau:1.Ngườisửdụngđấtnộp01bộhồsơthựchiệnquyềncủangườisửdụngđất,chủsởhữutàisảngắnliềnvớiđất.TrườnghợpthựchiệnquyềncủangườisửdụngđấtđốivớimộtphầnthửađấtthìngườisửdụngđấtđềnghịVănphòngđăngkýđấtđaithựchiệnđođạctáchthửađốivớiphầndiệntíchcầnthựchiệnquyềncủangườisửdụngđấttrướckhinộphồsơthựchiệnquyềncủangườisửdụngđất.2.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审核档案,符合规定行使权利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如缴纳税款、费用),并向税务机关发送其地址信息;(2)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规定,确认所颁发证书的变更内容;(3)在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土地附着财产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制作申请资料,提交给有权颁发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土地附着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机关;(4)对于向公社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应调整和更新地籍记录和土地数据的变更,将证书交给土地使用者或公社人民委员会。2.Vănphòngđăngkýđấtđaicótráchnhiệmkiểmtrahồsơ,nếuđủđiềukiệnthựchiệncácquyềntheoquyđịnhthìthựchiệncáccôngviệcsauđây:(1)Gửithôngtinđịachínhđếncơquanthuếđểxácđịnhvàthôngbáothunghĩavụtàichínhđốivớitrườnghợpphảithựchiệnnghĩavụtàichínhtheoquyđịnh;(2)XácnhậnnộidungbiếnđộngvàoGiấychứngnhậnđãcấptheoquyđịnhcủaBộTàinguyênvàMôitrường.(3)TrườnghợpphảicấpGiấychứngnhậnquyềnsửdụngđất,quyềnsởhữunhàởvàtàisảnkhácgắnliềnvớiđấtthìlậphồsơtrìnhcơquancóthẩmquyềncấpGiấychứngnhậnquyềnsửdụngđất,quyềnsởhữunhàởvàtàisảnkhácgắnliềnvớiđấtchongườisửdụngđất;(4)Chỉnhlý,cậpnhậtbiếnđộngvàohồsơđịachính,cơsởdữliệuđấtđai;traoGiấychứngnhậnchongườisửdụngđấthoặcgửiUBNDcấpxãđểtraođổivớitrườnghợpnộphồsơtạicấpxã.注:本文及其内容仅为学习、交流目的,不代表万益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涉及具体操作或业务决策,请您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对待。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栏目及作者信息。END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简介维益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成立,以“维护客户的长久利益和权利”作为办所宗旨,是中国大陆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新加坡等华语国家的投资商在越南的首选合作伙伴。维益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流的管理和团队建设,国际服务团队专业、年轻、会多门外语、充满活力,可以满足客户在越“调研评估、投资咨询、市场准入、企业设立、商务配套、财务税收、劳资管理、常年法律顾问、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等各类业务需求。敬请联络:Hotline:+84925168999Email:duyichlaw@gmail.com/contact@duyichlaw.com住所:越南广宁省下龙市鸿海坊海凤街28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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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务院:打造向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唯一出口”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2.国务院推进开放吸引外资24条重磅发布点名推动多地多领域开放3.国家发改委印发2024年试行版PPP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4.证监会发文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将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5.证监会发文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6.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上线“企业稽核查”功能模块7.2024年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发布8.六部门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不添防腐剂严把原料质量关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1.国务院:打造向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唯一出口”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实施方案》指出,要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一是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二是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三是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金融机构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四是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五是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强化政策支持保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2.国务院推进开放吸引外资24条重磅发布点名推动多地多领域开放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5方面24条措施。一是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二是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用能保障,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三是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四是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五是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积极推进高标准经贸协议谈判及实施,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力度。3.国家发改委印发2024年试行版PPP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为特许经营项目方案的编写提供详细指导。《编写大纲》一共分为概述、项目可行性分析、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主要内容、结论和建议等五部分,其中要求进行项目属性分析,分析项目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公益性且存在经营收入的项目。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中无关联关系的项目相互“打捆”,或者与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编写大纲》聚焦基于市场机制的使用者付费,指出盈利能力是特许经营模式的经济基础,同时明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多角度制定运营评价指标作为执行基准。首先,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应具有一定公益性且存在经营收入,既不能属于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也不能为非经营性项目。其次,强调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应参照项目清单要求,要求特许经营方案明确民营企业持股要求或参与方式,在选定特许经营者时,要求明确鼓励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要求,将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落到了实处。再次,进一步明确鼓励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最后,《编写大纲》从项目所在行业管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项目效果等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评价指标;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项目,还要求提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4.证监会发文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将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从五方面提出十八项要求。《意见》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供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督管理,严肃惩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实施财务造假。《意见》要求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一案双查”,对串通舞弊等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坚决执行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意见》还要求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将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构建以减持管理办法为核心,董事和高管、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1+2”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严格执行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持股5%以上第一大股东的减持比照执行。要求大股东单次减持计划区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明确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要求,有效防范绕道减持。坚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事、高管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下的减持规则,防范利用“身份”绕道。进一步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减持规则,防范利用“交易”绕道。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将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依法从严打击“伪市值管理”。5.证监会发文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3月15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意见》共八项内容,明确要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发行申请文件特别是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督促拟上市企业树立正确“上市观”,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障,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严审“伪科技”、突击冲业绩等问题;明确中介机构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立足专业、勤勉尽责,保荐机构要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明确交易所应当坚守板块定位,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对申报项目依法作出明确判断,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等。6.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上线“企业稽核查”功能模块近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7.2024年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发布3月22日,商务部公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出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首次在全国范围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准入的“基准线”。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开放安排,有序推进跨境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中国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合作提供新机遇。商务部将会同各部门、各地区实施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高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8.六部门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不添防腐剂严把原料质量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聚焦规范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四个方面。《通知》明确,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通知》指出,要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指导食用农产品原料生产集中区加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相关设备设施投入,持续推进“第一车间”建设;要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鼓励预制菜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与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风味衰减难题;要加快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应用,鼓励研发食用农产品原料预处理关键设备,加强去皮剥壳、分选分级、清洗切割等预加工装备应用,提升原料智能化、保鲜化处理水平;要积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效应。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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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国务院公布《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二、国家能源局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三、国家能源局: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四、住建部发文要求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五、住建部: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六、两部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七、最高法与自然资源部联合部署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八、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与2024负面清单九、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图片来源:Unsplash.com内容详情一、国务院公布《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3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方案》部署十二项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五)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六)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七)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九)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十)完善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十一)强化法规标准支撑。(十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工作方案》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二、国家能源局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3月5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国家能源局决定于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工作,明确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力行业事故事件教训,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阶段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短板,重点对照《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的30个检查项目、145项检查内容开展排查整治,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三、国家能源局: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近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面责任和首要责任,要防范因“一窝蜂”开复工埋下事故隐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的,工期应作相应顺延,确保实际工期符合定额标准,杜绝擅自压缩工期、盲目施工抢进度等现象发生。四、住建部发文要求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2月29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2部分,其中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历史文化街区及市政安全。2023年服务业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五、住建部: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对外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通知指出,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地要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按照要求,住房发展年度计划要明确年度各类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测算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障性住房要进一步明确供应套数和户型结构。要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轮候时间等纳入目标管理。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通知还要求,各城市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六、两部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月23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七、最高法与自然资源部联合部署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3项任务:一是建设对接系统。对接自然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网络查封登记子系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渠道,省级主管部门建设省级网络查封登记系统。二是网上信息查询。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总对总”系统,跨省域或本省全域线上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需线下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询,减少异地线下办理。三是网上查封登记。各级人民法院以不动产单元代码、裁判文书号等作为关联字段,通过“总对总”系统,线上发起查(续、解)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协助执行需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到推送需求后,依法办理查(续、解)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并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结果反馈。八、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与2024负面清单2月2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办法》修订后共六章二十七条,明确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九、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3月1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明确创建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具体承担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组织对创建示范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已验收通过的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或获得平安工程冠名的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项目验收或平安工程冠名,并向社会公布:(一)工程施工期间存在瞒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创建示范工作相关数据信息、创建方案、总结报告、创建成果等材料存在影响示范项目验收和成果认定结论或冠名结果的造假行为的;(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营期发生工程问题是由于建设期设计施工等原因直接造成的;(四)部或创建主管部门判定撤销示范项目验收及创建成果结论或平安工程冠名的其他情形。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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