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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已购买,但未过户的房产,能否执行?

万益资讯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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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办理登记而生效。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用于确认房产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只有在完成登记手续后,房产的所有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这也造成了在房产交易中购买行为与登记行为具有一定时间差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已购买了房产,但并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是否能执行这样的房产呢?在本文中,万益执行律师将通过以下案例分析,为您解答上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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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Stockv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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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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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昆明某公司、方某、李某、梁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2514号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0日,昆明某公司(甲方)与梁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昆明市某某华庭第二期项目的房地产资产出售给乙方。

2012年10月10日,昆明某公司与梁某、案外人罗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签署本补充协议的各方,一致同意将《合作协议书》项下约定梁某的权利义务转由梁某、罗某共同承担。自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合作协议书》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由罗某、梁某共同承受。

2013年3月底,昆明某公司将75套(包含涉案53套房产)房产证原件交付给李某、梁某。

2013年3月30日,昆明某公司与梁某、罗某签订《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后《房屋产权确认协议书》记载:“甲方:昆明某公司;乙方:梁某、李某;丙方:罗某、尹某。鉴于2013年3月30日,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甲方向乙方及丙方确认房产的产权归乙方和丙方所有,并进行移交。为了明确乙方和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方利益,经甲、乙、丙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梁某、李某与罗某、尹某确认以下分配方案:1.梁某、李某分配取得住宅94套共计14085.33平方米(具体分配房号,面积见附表一);2.罗某、尹某分配取得住宅31套共计4445.59平方米(具体分配房号,面积见附表二);3.罗某、尹某分配取得《移交数据》中全部商铺及车位(具体分配房号,面积见附表三);二、案外人对梁某、李某及罗某、尹某的上述分配方案予以确认,自本协议先签订之日起,梁某、李某及罗某、尹某各自拥有分配取得房产的全部产权及处置权……”。梁某、李某及罗某、尹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昆明某公司未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某诉昆明某公司及第三人罗某合同纠纷一案,梁某诉求:1.判令昆明某公司向梁某返还购买款人民币739179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7391790元的赔偿责任;2.判令昆明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昆明某公司将梁某购买的昆明市某某华庭第二期项目总共75套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梁某名下(房号见附表一);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昆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昆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1.2012年12月28日,梁某、昆明某公司、罗某签订《对账单》,确认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梁某及罗某已经支付某某华庭二期项目转让款91000000元,用某某华庭三期项目抵押获得借款,已经支付给昆明某公司30000000元。2013年1月9日,梁某及罗某向昆明某公司支付5000000元;2.2013年3月30日,昆明某公司与梁某、罗某签订《昆明某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确认某丰源二期在2011年12月15日前未售商铺、住宅及地下车位数量为:未售住宅面积24374.94平方米,地下室车位未售数量为331,个人防区域车位71个,有产权车位数量260个)。

2016年10月2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某、梁某向方某偿还借款11000000元;2.李某、梁某向方某支付利息;3.广西某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3日,方某申请执行,一审法院立案受理(2017)桂0105执11号。2017年9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桂0105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拥有的在昆明某公司名下某某华庭二期房产共75套(详见房产清单)进行查封。由于其中22套房产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最终只查封了余下的53套房产。2017年11月6日,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述53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措施用以偿还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昆明某公司对涉案的53套房产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3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桂0105执异5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昆明某公司的异议。2018年8月2日,昆明某公司对裁定不服,对本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后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

关于昆明某公司对涉案53套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及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原则上需要经过第三人书面确认。涉案不动产是被执行人向第三人购买所得,在符合上述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不经第三人同意直接对涉案不动产进行查封。

理由在于:虽然涉案不动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第三人已明确将其出售给被执行人,已获得对价的经济利益,对涉案不动产进行查封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在支付价款及实际占有涉案不动产后,已经获得请求第三人办理过户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财产性利益,依法应受保护。涉案不动产当然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涉案不动产。本案即属此种情形。

首先,梁某与昆明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具有房屋买卖合同性质。从《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来看,昆明某公司具有明显将涉案不动产出售给梁某的意图。《合作协议书》内容“第二期项目的房地产资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二、甲方同意按以下价格向乙方出售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明的房地产资产……”双方约定了房地产销售的价格、数量、房款的支付方式等,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梁某与罗某为涉案房产的房屋买受人。故昆明某公司主张其与梁某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梁某对涉案53套房产已经完成付款义务。根据三方所签订的《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梁某和案外人罗某共同向昆明某公司购买的房地产资产包含商铺、住宅、地下室车位。按照《合作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单价,总的转让款为143415773元。梁某和案外人罗某已经向昆明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26亿元。同时,昆明某公司在将75套房产的房产证交给李某、梁某后,又自行出售了部分房产,有违诚信原则,且昆明某公司在一审中拒绝提交其已售房产的相关数据,故该部分房产所对应的房款应从总的转让款143415773元中扣除。对梁某和案外人罗某是否支付完毕应向昆明某公司支付的房款数额,昆明某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梁某已经向昆明某公司付清了涉案53套房产的全部房款并无不妥。昆明某公司主张梁某未完成付款义务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昆明某公司与梁某等共同签字确认的《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及将75套房产的房产证交给李某、梁某,具有明显的转移占有意图和行为,李某、梁某对涉案房产获得了法律上的支配和控制权利,已完成法律上的占有。因此,一审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予维持。昆明某公司就涉案53套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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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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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於某与江苏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204号



案情简介

於某与江苏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中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通中商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某公司对案外人王某应向原告於某支付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中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通中商初字第050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位于如东县掘港镇X组房地产。

(2014)通中商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江苏某公司未自觉履行其义务,於某于2015年7月8日向南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3日,南通中院作出(2015)通中执字第02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江苏某公司购买的位于如东县掘港镇X组房地产。同年5月16日,该院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发出(2015)通中执字第0282号之一拍卖通知,向各方告知该院将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房地产。

案外人马某提出异议称,2013年12月11日,马某借给杨某人民币600万元,江苏某公司提供担保。借据上载明如到期未归还,江苏某公司以位于如东县掘港镇某工业园区的厂房抵押给异议人。从借款日起,异议人即实际占有并使用位于如东县掘港镇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和土地。且上述房产仍然登记在南通某公司名下,法院在执行於某与江苏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案外人南通某公司名下,但该公司明确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已签订买卖厂房协议,并且江苏某公司已按照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因此南通中院有权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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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即享有变更房屋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的物权期待权,该权利是物权的先期阶段,具有财产属性,故可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时,被执行人已购买但未过户的房产可以执行:

1.被执行人已经支付完毕款项并实际占有房屋的。

2.被执行人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但申请执行人已代被执行人支付了剩余价款,或房屋出让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且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房屋的。 

本文案例一即属于上述情形,在该情形下,即便房屋出让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此时房屋出让人已经获得了期待的利益,法院对房屋执行不会损害出让人的利益。

3. 房屋登记的权属人书面确认房屋属被执行人所有。该情形下无需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房屋。

本文案例二属于上述情形,这其实就是第三人代被执行人持有财产的情况,实际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如何实现执行目的以及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而执行案件涉及的问题又纷繁复杂,选择不同的执行措施或者救济途径,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我们希望通过本文,为您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帮助和指引,以便您能做出合理合法的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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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仅作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参考,具体情况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需详细咨询,请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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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廖可军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案件执行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案件执行、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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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浩博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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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资讯
我购买的“三产房”烂尾了,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日,黄小鸭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合同载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通过与暖洋洋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获得暖洋洋村民小组产业用地的合作开发权,用于建设春暖花开小区。合同约定由黄小鸭以4000元/㎡的价格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合作共建春暖花开小区1号楼101号房,面积为60㎡,合作建房总价款24万元。《合作建房合同》还对付款方式、交房期限、交房标准、面积差异、保修责任、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签订合同当日,黄小鸭向春江水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5月1日,春暖花开小区工地开始停工,后工程烂尾,售楼部人去楼空。黄小鸭向有关部门投诉才得知,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尚未取得春暖花开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黄小鸭诉至法院,要求春江水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24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争议焦点1.黄小鸭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2.春江水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图片来源:Unsplash.com律师观点案涉《合作建房合同》虽名为“合作建房合同”,但并未约定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反而对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期限、交付标准、面积差异、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目的并非合作建设而系房屋买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案涉《合作建房合同》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春江水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向黄小鸭销售案涉房屋且在黄小鸭起诉前仍未取得该证明。因此,其与黄小鸭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黄小鸭返还全部购房款。春江水房地产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公司,在明知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出售,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且黄小鸭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实质为法定孳息,春江水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黄小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律师建议1.“三产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三产房”大多不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的条件,如开发商与买受人或合作建房人签署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则存在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因此,买受人在打算购买“三产房”或参与所谓“合作建房”时,首先应当谨慎考量其法律风险。2.如确有购买“三产房”的需求,建议买受人在购买时尽量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调查开发商是否有开发过该类型楼盘的成功案例,是否有涉诉或者失信情形。选择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开发商,可以降低购房风险。第二,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如果开发商没有上述证件,其所建造的建筑物可能被认定是违法建筑而被强行拆除。第三,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这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如已购买在建的“三产房”的,建议买受人密切关注工程的动工情况。一旦发现开发商存在停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等情形、无法如期交房的可能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如所购买的“三产房”已经出现了长期停工的情况,或开发商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再提起诉讼可能也无法足额追回购房款时,仍建议买受人尽早起诉以固定债权。END作者简介黄晔瑶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李怡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钻研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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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投资开设企业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四)
编者按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已与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两家律师事务所及各地办公室将在跨境投资、国际贸易、航运贸易法律事务、航运保险法律事务、海上反走私法律事务、边境贸易刑事犯罪法律事务等方面构建多维度的合作。在本文中,维益律师事务所将向各位读者分享在越南进行外汇交易及外商如何享受投资优惠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内容由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编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整理。近年来,越南经济保持较快增长,近十年GDP平均增速在6-7%左右,远高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是亚洲地区近20年除了中国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为更有效地吸引外国投资,越南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成本开支,提高外资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简化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手续;对产品出口比例高、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越南原材料多和使用越南劳动力多的外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等。越南也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印度、印度尼西亚一起,被投资者公认为东南亚最值得投资的三大区域。图片来源:Unsplash.com一越南境内外汇交易法律规定QuyĐịnhPhápLuậtViệtNamVề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国际交易量不断增加。各国在参与国际交易时尤其关注货币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各方在国际交易中会优先选择强势、稳定的货币,如美元、欧元等。但在越南,使用非越南盾进行交易会受到限制,只能在特定情形下进行交易。所有非法的外汇交易均被认为是无效的,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承受因非法交易而产生的不利后果。通过这篇文章,维益律师事务所将向读者介绍在越南境内进行外汇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Ngàynay,đikèmvớixuhướngtoàncầuhóalàsựbùngnổcủacácgiaodịchcótínhchấtquốctế.Trongđó,mộttrongnhữngnộidungmàcácbênlưuýkhithamgiagiaodịchlàđồngtiềnthanhtoán.Thôngthường,trongcácgiaodịchquốctế,cácbênthườngưutiênlựachọncácđồngtiềnmạnh,ổnđịnhnhưUSD,Euro,…Tuynhiên,ởViệtNam,việcgiaodịchbằngcácđồngtiềnkhôngphảiđồngViệtNamđềusẽbịhạnchếvàchỉđượcgiaodịchtrongmộtsốtrườnghợpnhấtđịnh.Mọigiaodịchngoạihốibấthợpphápđềubịcoilàvôhiệu,thậmchí,cácbênthamgiagiaodịchcóthểphảichịuhậuquảpháplýbấtlợidoviệcgiaodịchbấthợpphápcủamình.Bàiviếtnàysẽcungcấpcácquyđịnhphápluậtliênquanđến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nhằmgiúpcácnhàđầutưđưaranhữngquyếtđịnhphùhợpvớikếhoạchkinhdoanhcủamình.(一)越南外汇及外汇交易政策Thứnhất,ngoạihốivàchínhsáchsửdụngngoạihốitạiViệtNam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越南外汇的五种形式分别为:(一)外币;(二)外币支付方式;(三)外币有价证券;(四)黄金(外汇储备、居民海外账户、进出越南境内的黄金);(五)汇进、汇出越南境内或用于国际支付的越南货币。从本质上讲,越南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进行外汇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创造有利条件并保护其合法利益,但越南的法律仍然规定在越南领土内仅能使用越南盾进行交易,这是越南外汇使用受到限制的原因。具体而言,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在大多数交易中,当事人不能使用外币订立或使用外币履行合同,而必须使用越南盾进行交易。Ngoạihối,theoquyđịnhphápluậtViệtNam,baogồm05dạng,quyđịnhcụthểtạiKhoản1Điều4Pháplệnhngoạihối.Cụthể,cácloạingoạihốibaogồm:(1)ngoạitệ;(2)phươngtiệnthanhtoánbằngngoạitệ;(3)giấytờcógiábằngngoạitệ;(4)vàng(dựtrữngoạihối,tàikhoảnởnướcngoàicủangườicưtrú,vàngmangvàovàmangrakhỏilãnhthổViệtNam);(5)đồngtiềnViệtNamtrongtrườnghợpchuyểnvàovàchuyểnrakhỏilãnhthổViệtNamhoặcđượcsửdụngtrongthanhtoánquốctế.Vềcơbản,quyđịnhphápluậtViệtNamluônhướngtớiviệctạođiềukiệnthuậnlợivàbảođảmlợiíchhợpphápchotổchức,cánhânthamgiahoạtđộngngoạihốituynhiênvẫnphảibảođảmthựchiệnmụctiêutrênlãnhthổViệtNamchỉsửdụngđồngViệtNam.Đócũnglàlýdokhiếnviệc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bịhạnchế.Cụthể,theoĐiều22Pháplệnhngoạihối,ngoạitrừmộtsốtrườnghợpđặcbiệt,trongđaphầncácgiaodịch,cácbênkhôngthểsửdụngngoạitệchoviệcgiaokếtvàthựchiệnhợpđồngbằngngoạitệmàbắtbuộcphảithựchiệnbằngđồngViệtNam.(二)越南允许使用外汇的情形Thứhai,cáctrườnghợp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tạiViệtNam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使用外汇的交易包括:长期经常交易(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10条);与投资有关的交易,比如外国对越南的直接投资交易(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11条)和越南向海外的投资交易(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第13条)。Theoquyđịnhpháplệnhngoạihối,mộtsốgiaodịch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cóthểkểđếnlà:giaodịchvãnglai(Điều10Pháplệnhngoạihối),mộtsốgiaodịchvốnnhưgiaodịchđầutưtrựctiếpnướcngoàivàoViệtNam(Điều11Pháplệnhngoạihối)vàđầutưcủaViệtNamranướcngoài(Điều13Pháplệnhngoạihối).根据越南2005年《外汇管理条例》,越南国家银行颁布了《关于在越南领土上限制外汇使用的规定》,并列出了可以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的17种情形(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第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1款)。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第4款至第16款和第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1款对上述17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允许使用外汇的情形。TrêncơsởPháplệnhngoạihối,Ngânhàngnhànướcđãbanhànhthôngtưhướngdẫnthựchiệnquyđịnhhạnchế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Trongđó,Ngânhàngnhànướcđãliệtkê17trườnghợpđược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Điều4Thôngtưsố32/2013/TT-NHNN,Khoản1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Trongsố17trườnghợptrên,cáctrườnghợp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liênquanđếnhoạtđộngkinhdoanhcủanhàđầutưđượcquyđịnhchitiếttừKhoản4đếnKhoản16Điều4Thôngtưsố32/2013/TT-NHNN,Khoản1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常见的情形包括:越南居民在越南出资进行对外投资项目时的交易、涉及本国承包商和特定情况下涉及外国承包商的交易、保险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的交易、越南居民与非越南居民之间在货物和服务出口贸易中的交易等。除法律规定的17种情形外,均不允许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进行交易。因此,投资者应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交易的性质,确定是否可以在交易中使用外汇,从而制定适合的交易计划。MộtsốgiaodịchphổbiếncóthểkểđếnnhưgiaodịchcủangườicưtrúkhigópvốnđểthựchiệndựánđầutưnướcngoàitạiViệtNam;giaodịchliênquanđếnngườicưtrúlànhàthầutrongnước,nhàthầunướcngoàitrongmộtsốtrườnghợp;giaodịchcủangườicưtrúlàdoanhnghiệpbảohiểm,doanhnghiệpchếxuất;làgiaodịchgiữangườicưtrúvàngườikhôngcưtrútronggiaodịchxuấtkhẩuhànghóa,dịchvụ…Ngoàicáctrườnghợptrên,cácgiaodịch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đềukhôngđượcphép.Dođó,nhàđầutưcầnxemxétcácquyđịnhtrênvàbảnchấtcủagiaodịchđểxácđịnhliệucóđượcsửdụngngoạihốitronggiaodịchcủamìnhkhông,từđócóphươngánthanhtoánphùhợp.投资者应注意,根据第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1款的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石油、天然气等情形的,越南国家银行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每个案件的性质,根据16/2015/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获得许可后,投资者方可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Nhàđầutưcầnlưuý,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1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đốivớicáctrườnghợpliênquanđếnanninh,quốcphòng,dầukhívàcáctrườnghợpcầnthiếtkhác,nhàđầutưđượcphépsửdụngngoạihốitrênlãnhthổViệtNamsaukhiđượcNgânhàngNhànướcViệtNamxemxét,chấpthuậnbằngvănbảncăncứvàotìnhhìnhthựctếvàtínhchấtcầnthiếtcủatừngtrườnghợptheohồsơ,trìnhtự,thủtụcquyđịnhtạiKhoản2Điều1Thôngtưsố16/2015/TT-NHNN.二投资优惠规定及外国投资者享受投资优惠的条件QuyĐịnhPhápLuậtVềƯuĐãiĐầuTưVàĐiềuKiệnĐể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Của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因新冠疫情以及俄乌冲突引发全世界范围内的紧张局势,供应链也在逐渐转移。越南凭借着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及许多其他有利的条件,成为了外国投资者的首选投资地。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时对投资优惠政策及享受投资优惠的条件十分感兴趣。下面将重点介绍与上述两项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提供法律参考。Vớivịthếvịtríđịalýthuậnlợi,nềnchínhtrịổnđịnhvànhiềuđiềukiệnthuậnlợikhác,ViệtNamđangtrởthànhđiểmđếntiềmnăngcủanhiều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đặcbiệttrongxuhướngdịchchuyểndầnchuỗicungứngsauđạidịchCovid-19vàdiễnbiếncăngthẳngNga–Ukraine.Mộttrongnhữngnộidungđượccác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đặcbiệtquantâmkhiđầutưvàoViệtNamlàhìnhthứcưuđãiđầutưvàđiềukiện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Dođó,bàiviếtnàysẽtậptrungvàoviệcphântíchcácquyđịnhphápluậtliênquanđếnhainộidungtrên,từđócungcấpchonhàđầutưnướcngoàigócnhìncơbảnvềưuđãiđầutưtạiViệtNam.图片来源:Unsplash.com(一)投资优惠形式Thứnhất,hìnhthứcưuđãiđầutư根据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形式包括:TheoquyđịnhtạiKhoản1Điều15LuậtĐầutư,cáchìnhthứcưuđãiđầutưmànhàđầutưcóthểđượchưởngbaogồm:(a)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进口税);(b)土地财政激励措施(免征或减免土地使用税、土地租金);(c)加速折旧,增加成本,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者可能在同一项目中享受一项或多项投资优惠。投资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可以享受的投资优惠政策,从而制定自己的投资策略。(a)ưuđãithuế(thuếthunhậpdoanhnghiệp,thuếnhậpkhẩu);(b)ưuđãivềtàichínhđấtđai(miễn,giảmtiềnsửdụngđất,tiềnthuêđất,thuếsửdụngđất);(c)khấuhaonhanh,tăngmứcchiphíđượctrừkhitínhthunhậpchịuthuế.Nhàđầutưcầnlưuý,tùyvàotínhchấtcủadựánmànhàđầutưcóthểđượchưởngmộthoặcnhiềuưuđãiđầutưtrongcùngmộtdựán.Nhàđầutưcầncăncứvàophápluậtchuyênngànhđểxácđịnhưuđãiđầutưmàmìnhcóthểđượchưởng,từđóđưarachiếnlược,kếhoạchđầutưcủamình.(二)投资优惠享受条件Thứhai,điềukiệnđể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投资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权享受投资优惠:Nhàđầutư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khiđápứngcảhaiđiềukiệnsau:(a)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1/2021/ND-CP号议定第19条列出了享受投资优惠的情形。其中,投资者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其项目是否属于享受投资优惠的情形。目前,投资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投资优惠领域的投资项目。此外,越南2020年《投资法》规定了其他一些享受投资优惠的特殊情形,如涉及资本规模大、投资资金拨付快、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投资项目、创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a)DựánđầutưthuộcđốitượngưuđãiđầutưquyđịnhtạiKhoản2Điều15LuậtĐầutư:Khoản2Điều15LuậtĐầutư,Điều19Nghịđịnh31/2021/NĐ-CPđãliệtkêtấtcảcáctrườnghợpmàDựán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trongđó,nhàđầutưcầncăncứvàotínhchấtdựánđầutưđểxácđịnhdựáncủamìnhcóthuộctrườnghợp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haykhông.Hiệnnay,cácưuđãiđầutưđượcápdụngchủyếuchocácdựánthuộcngành,nghềưuđãiđầutư,cácdựánđầutưtạiđịabànưuđãiđầutư.Ngoàira,LuậtĐầutưcũngquyđịnhmộtsốtrườnghợpđặcbiệtkhác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liênquanđếnquymôvốnlớnvàgiảingânvốnđầutưnhanh,cácdựánđầutưxâydựngnhàởxãhội,cácdựánkhởinghiệp,doanhnghiệpcôngnghệcao,doanhnghiệpkhoahọccôngnghệ,....投资者应注意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15条第5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以下项目即便符合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15条第2款b、c、d点规定的投资优惠享受情形,但仍然不得享受投资优惠:1.矿产开采投资项目;2.根据法律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服务及贸易的投资项目,但不包括汽车、飞机和游艇的生产项目;3.依照越南2014年《住房法》规定的建设商品房的投资项目。NhàđầutưcầnlưuýđếntrườnghợploạitrừquyđịnhtạiKhoản5Điều15LuậtĐầutư,theođó,cácdựánmặcdùthuộctrườnghợpđượ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quyđịnhtạiđiểmb,c,dkhoản2Điều15LuậtĐầutưnhưngsẽkhôngđượcápdụngưuđãiđầutưnếucácdựánnàylà:1.Dựánđầutưkhaitháckhoángsản;2.Dựánđầutưsảnxuất,kinhdoanhhànghóa,dịchvụthuộcđốitượngchịuthuếtiêuthụđặcbiệttheoquyđịnhcủaLuậtThuếtiêuthụđặcbiệt,trừdựánsảnxuấtôtô,tàubay,duthuyền;3.Dựánđầutưxâydựngnhàởthươngmạitheoquyđịnhcủaphápluậtvềnhàở.(b)享受投资优惠奖励的程序越南2020年《投资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政策批文(如有)、投资许可证(如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书面批准后,自行确定投资优惠政策,并向税务局、金融机构、海关和其他主管机构申请批准享受与各类投资优惠相关的投资优惠。(b)Đãthựchiệnthủtụ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Điều17LuậtĐầutưquyđịnhsaukhicóvănbảnchấpthuậnchủtrươngđầutư(nếucó),Giấychứngnhậnđăngkýđầutư(nếucó),quyđịnhkháccủaphápluậtcóliênquan,nhàđầutưtựxácđịnhưuđãiđầutưvàthựchiệnthủtụchưởngưuđãiđầutưtạicơquanthuế,cơquantàichính,cơquanhảiquanvàcơquankháccóthẩmquyềntươngứngvớitừngloạiưuđãiđầutư.本文及其内容仅为学习、交流目的,不代表万益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涉及具体操作或业务决策,请您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对待。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栏目及作者信息。END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简介维益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成立,以“维护客户的长久利益和权利”作为办所宗旨,是中国大陆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新加坡等华语国家的投资商在越南的首选合作伙伴。维益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流的管理和团队建设,国际服务团队专业、年轻、会多门外语、充满活力,可以满足客户在越“调研评估、投资咨询、市场准入、企业设立、商务配套、财务税收、劳资管理、常年法律顾问、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等各类业务需求。敬请联络:Hotline:+84925168999Email:duyichlaw@gmail.com/contact@duyichlaw.com住所:越南广宁省下龙市鸿海坊海凤街28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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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歧视性产业政策在世贸组织起诉美国,成效几何?
一引言根据WTO公布的信息,2024年3月26日,中国就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有关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案的案件编号为DS623。在该案中,中国要求美国就《通货膨胀削减法案》(InflationReductionAct)中的补贴等措施进行磋商,中方认为,这些措施涉嫌以使用美国国内产品而非进口产品为获得补贴的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歧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定》(SCMAgreement)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6日,美国驻WTO代表团收到中国关于就《通货膨胀削减法》相关措施进行磋商的请求,称正在审查中国的磋商请求。目前,案件正处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即磋商阶段。图片来源:Unsplash.com二争端的缘起: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2022年8月16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通货膨胀削减法案》。《法案》拟通过对大型企业和富有人群提高税收以及降低医疗保险处方药价格等方式,筹集7370亿美元的收入,用以推动美国国内经济发展,降低赤字和通货膨胀水平。其中,《法案》对清洁能源项目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投入史无前例,预计投入约3690亿美元,做到从需求端到供给端全产业链覆盖。具体而言,关于清洁能源汽车的需求端,《法案》规定了针对清洁能源汽车消费的优惠政策,以及获得税收抵免的条件和要求;关于清洁能源汽车的供给端,《法案》规定了清洁能源汽车生产的补贴政策,以及清洁能源汽车合格组件的要求及其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例如,《法案》规定购买符合要求的清洁能源汽车可获得高达7500美元的税收抵免,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做了严格的要求,包括电池的要求、车辆装配的要求、车辆价格、购车人收入等。其中,关于电池的要求,《法案》规定只有电池关键物质(criticalminerals)以及电池组件(batterycomponents)中达到一定比例(该比例要求从2024年开始逐年递增10%)的材料在北美国家或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开采、加工、生产,且新车本身的组装在北美国家或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进行,才能申请有关税收抵免。此外,有资格获得税收抵免的车辆包括由合格的美国制造商制造的车辆,但不包括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foreignentityofconcern)制造或组装的车辆。《法案》关于“受关注的外国实体”的定义引用了美国《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InfrastructureInvestmentandJobsAct)第40207(a)(5)条的相关定义,根据该条,“受关注的外国实体”的其中一种类型包括相关国家(朝鲜、中国、俄罗斯、伊朗)政府持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实体。目前,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国家在清洁能源汽车电池、清洁能源汽车的加工和制造方面仍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根据《法案》的规定,中国市场供应的清洁能源汽车及电池可能不符合《法案》框架下税收抵免的要求,长期而言,这对中国清洁能源汽车和电池在美国的销售与生产产生严重影响。三中国认为美国补贴措施违反WTO规则的理由中国此次就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的有关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诉诸WTO,理由是中方认为《法案》的部分补贴措施使美国产品优于进口产品,歧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且构成禁止性补贴。中方认为《法案》违反WTO规则的补贴措施是:(1)清洁能源汽车税收抵免;(2)能源财产投资税收抵免;(3)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4)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税收抵免,以及(5)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除本文第二部分所列举的清洁能源汽车税收抵免措施外,中方指出,《通货膨胀削减法案》扩展和修改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某些已有的“投资税收抵免”(ITC,即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提供税收补贴)和“生产税收抵免”(PTC,即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生产提供税收补贴)的条件。在ITC和PTC条款下,如果可再生能源项目中,项目使用的钢铁(steel/iron)必须100%在美国生产,且项目使用的制造品(manufacturedproduct)美国本土制造占比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税收抵免的额度将比基本的税收抵免额度增加10%。项目中使用的制造品的美国本土制造占比随时间而变化,也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类型有关,例如,针对光伏项目,要求制造品的美国本土制造占比需达到40%,而这一比例将在2026年之后提高到55%。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中的上述补贴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下的多项规则:违反GATT协定第1.1条(最惠国待遇):清洁能源汽车补贴措施设置了电池关键矿物质要求、电池组件要求及装配要求,也要求清洁能源汽车的制造商不包括所谓的“受关注的外国实体”(含中国),美国没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中国的产品与美国给予原产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同样的优势、优惠、特权与豁免。违反GATT协定第3.4条,TRIMs协定第2.1及第2.2条(国民待遇):清洁能源汽车补贴措施、两项ITC措施及两项PTC措施均包括以原产于美国的产品为获得优惠政策的条件,没有给予原产于中国的产品不低于原产于美国的同类产品的待遇。由于上述措施均可能涉及投资活动,也会违反TIRMs协定下的国民待遇规则。构成SCM协定第3.1(b)条及第3.2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清洁能源汽车补贴措施、两项ITC措施及两项PTC措施均是含有以使用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而非进口产品为条件的补贴措施,构成SCM协定第3.1(b)条及3.2条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图片来源:Unsplash.com四案件前景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equitable,fast,effective,mutuallyacceptable)为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的独特贡献。自1995年以来,WTO成员方已向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624起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三个主要的解决争端的阶段:磋商阶段、专家组阶段、上诉阶段。中国此次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尚处于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即磋商阶段。如双方未能经磋商程序解决争端,中国可以向WTO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经过审理会形成一份关于法律分析和裁决建议的详细报告。当事成员方若对裁决建议有异议,则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审理形成最终裁决。但当前WTO的上诉机制存在问题。一般而言,WTO上诉机构由7位常设法官组成,审理案件需要3名法官共同完成。2017年开始,上诉机构的7位常设法官任期接连到期,美方一票否决法官遴选,上诉机构开始出现危机。2020年11月30日,仅剩的中国籍法官赵宏任期届满,自此上诉机构停摆。上诉机构停摆并不等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停止运作。自2020年以来,各成员方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30余起案件,目前均处于磋商阶段。处于专家组阶段的案件仍在正常审理中,例如,在2024年3月26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澳大利亚风塔等三种产品相关措施世贸争端案(DS603)发布专家组报告,报告称澳方对华风塔、铁道轮毂和不锈钢水槽等三种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美国《通货膨胀削减法案》中的各项被指控措施是否违反非歧视原则,是否构成SCM协定第3.1(b)条及3.2条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进口替代补贴的案件并不多,若案件进入专家组程序,专家组如何认定这一争议问题,将备受关注。一个运作良好、公正且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支柱,上诉机构停摆的直接影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对贸易争端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在上诉机构危机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可能将陷入悬而未决的状态,但是,双方也仍有可能通过磋商、斡旋、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但无论结果如何,中国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本案争端、维护自身利益,该行动本身就能体现出中国始终致力于为WTO争端解决恢复运作做出努力,依然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END吴奇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涉外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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