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您知道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吗?
万益资讯2023-03-27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效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如何确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观点并不统一。为此,笔者梳理出各地规定的不同起算方法,以便读者遇到此问题时能结合当地实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属于劳动报酬争议则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者在职期间主张劳动报酬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只有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劳动报酬的才受一年时效限制。为此,我们首先要界定清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属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该笔钱,如果不属于,则任何时候都需要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确定。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的一倍时,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而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各省市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规定及计算示例 (一)逐月分别计算法,该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时效起算点“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此计算方法目前以上海等地为代表。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上海计算图例 计算案例 张美丽于2020年4月15日到星星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21年5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张美丽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星星公司自2020年5月15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2021年4月15日用工满一年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张美丽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如星星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则仲裁时效应当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一年,即仲裁时效应当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月分别计算一年。张美丽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时,对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10月28日的二倍工资主张因已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对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4月14日的二倍工资主张则还在仲裁时效内,继续受法律保护。 (二)倒推法,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于超过一年外的二倍工资则认为已超过仲裁时效。此计算方法以广东、北京、四川、内蒙古等地为代表。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北京计算图例 计算案例 张美丽于2005年3月1日入职星星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2月3日,此后未续签。2014年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张美丽于2014年3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星星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星星公司自2012年2月4日开始应支付二倍工资,到2013年2月4日满一年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张美丽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2年2月4日至2013年2月3日。如果星星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张美丽于2014年3月26日申请仲裁,往前倒推一年为2013年3月26日。故本案张美丽的二倍工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此计算方法以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西等地为代表。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6759号再审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用工时间为2014年3月1日,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2015年3月2日开始起算一年,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XX垃圾处理场亦在诉讼中提出了时效抗辩,故原审法院对申请人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浙江计算图例 计算案例 张美丽于2020年4月15日到星星公司工作,2020年8月15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张美丽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星星公司自2020年5月15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张美丽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仲裁时效应当从补签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即应当从2020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4日止。张美丽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时,其二倍工资的主张因已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一) 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入职人员(特别是未立即工作而是被安排培训、学习等活动的人员)统筹安排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不要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提成协议、项目目标责任书等取代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 2.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职工名册或者信息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 3.警惕以各种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碰瓷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未及时终止,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该项权利,用人单位可能仍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 (二) 对于劳动者的建议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意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上任意而为,以期保护交易安全。如果权利人不关心和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则推定其有放弃该权利的意思,因此撤销对其该权利的强行保护。大部分劳动者在主张二倍工资时,都存在超过全部或者部分时效的问题,建议劳动者要注意了解当地关于二倍工资时效的相关规定,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二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咸献玲 咸献玲,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律实务、婚姻家事、合同及侵权纠纷。 陈之焱 陈之焱,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