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视频 | 万益说民法典: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万益资讯2020-11-06
主讲人: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撰稿人:刘远萍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该条是关于认定或者恢复某种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相关法定程序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像精神病人、丧失判断辨别能力的“痴呆”老人等,他们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这类在智力、精神状况上存在问题的人需要经过法院来认定他们的行为能力。由他们的父母、配偶等利害关系人,或者由类似居民委员会、学校、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
说完如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我们来说说如何恢复行为能力。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若他们实际上恢复了行为能力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才有效。该认定程序可以是法院主动作出,也可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法院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