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无人机和反无人机系统出口管制,影响几何?
万益资讯2023-08-18
2023年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7号、28号,以下简称《公告》),分别对部分无人机专用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消费级无人机实施为期2年的临时出口管制,同时,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军事目的。上述政策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无人机发动机 《公告》将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专门用于无人机的航空发动机列为受管制的物项,并列举了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 无人机载荷 《公告》将无人机所搭载的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列为受管制的物项,并明确限定了上述载荷所达到的相应指标,并列举了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 无线电通信设备 《公告》将用于控制无人机无线电通信设备列为受管制的物项,并明确限定了上述设备所达到的相应指标,并列举了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 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反无人机系统首次被我国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公告》明确限定了民用反无人机系统所达到的指标,并列举了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 达到特定指标的无人机 《公告》将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达到特定指标的无人机列入受管制的物项,即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携带符合一定指标的无线电设备、有抛投功能的载荷、高光谱相机、红外相机、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可支持非认证载荷的无人机。 《公告》同时公告了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对需准备和向海关出示的证件文件做了详细列举。商务部将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因此,《公告》同时也保证了受管制的无人机物项在用于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正常出口。 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事属性,适度扩大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是我国在充分评估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的情况做出的重要举措。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公告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dwmy/202307/20230703424598.shtml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307/20230703424616.shtml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